做为人民代表,有幸又被选为人民陪审员,多次参与法院庭审案件活动,感触颇深。看到媒体就人民陪审员是走“精英化”还是“平民化”道路的争执,我想从亲身经历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产生程序、参与审判案件的范围及陪审员的权利和物质保障等方面首次做了全面、明确的规定。做为我国司法民主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其核心价值在于强化司法审判的民主因素,克服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
我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本义在于通过公众参与司法,意在以公众的自然理性达到平衡法官职业化的思维。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于不同层面,了解民情,代表民意。加之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在庭审活动中注重以社会道德评定案件,有利于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同时,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无形中又起到监督作用,增强了裁判的透明度,促进了司法公正。
我要说,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精英化则与我国的陪审员制度相悖。虽然法律是专业性相当强的学科,法院审判工作讲求司法理性,但并非意味着普通公众将被排除在审判领域之外。恰恰相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恢复和改进,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的宽泛性,正是依法治国,司法民主进程的推进,是权为民用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实践。
运行中,人民陪审员可能不精通法律业务,但是公平的观念存于心中,独特的思维角度,自然的行为方式,同样能依据事实得出正确的判断,这一切与精英化无关。人民陪审员的亲民与法官的法理融合还就达到了异曲同工之妙。
司法为民不仅仅是一个口号,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使其真正成为司法亲民的纽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