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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足干劲 充满信心

切实提高民事案件的调解效率和质量

作者:周廷昌(党组成员 副院长)  发布时间:2012-06-27 17:18:50




我院召开民事审判调度会


    今天,根据院长办公会意见召开这次民事案件调度会,我要讲的内容主题是四个字:强化调解,内容包括加强调解的必要性及目前存在的问题,解决的措施方法及要求。

    一、为什么强化调解

    1、司法导向的需要。导向即是目标,就是方向,就是旗帜。和谐社会构建需要调解,强化调解工作是贯彻司法为民,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司法和谐的有效载体。中央政法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调解的定位是: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方针是“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终极目标——案结事了。因此,就调解的问题已不是我们探索讨论的范畴,而是如何抓好落实,切实提高效率的问题。

    2、访源治理的客观需要。目前涉法上访案件压力十分繁重,强化调解是源头治理涉法上访的重要方法。之所以上访事件突显,一方面源于九十年代末的审判方式改革后遗症所致,即只片面强调开庭率,片面强调诉讼对抗,搞一步到庭,强调判决的权威性,强调坐堂问案,强调当事人举证,弱化了职权查证;另一方面是社会转型经济改革遗留的问题,促使访源产生,涉法上访恶性循环愈演愈烈。

    3、我国国情现实的需要。依法治国建立法制国家是必要的,但不能脱离中国的国情,更不能照搬西方的诉讼制度,西方的制度再先进,在我国“水土不服”,如果机械照搬则脱离国情,难以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效统一,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和客观规律,把调解工作作为民事审判工作重心对待,实现院党组提出的“一高两低”工作目标,即提高调解率,降低判决率和上诉率。

    二、目前调解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院民事审判工作无论是审判指标完成情况,还是案件质量都朝着好的方向发展,这与全体民事审判人员的共同努力是分不开的。但是,我院民事审判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调解率呈下滑趋势,仅为27.6%,创下历史新低。究其根源,我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原因:

    1、从院庭室及审判管理的导向看,只重视案件的结案数,忽视案件的调解,结案数的压力大,使庭室负责人把重心盯在数上,办案人为完成数不投入过多时间调解,只能以判决率提高结案率。

    2、我们有些审判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不重视调解,把必经的调解程序流于形式,工作缺乏认真细致,不愿意做过细的思想工作,往往一判了之,将矛盾上交,推向二审法院。

    3、调解当中两个积极性的发挥不够均衡,尤其是审判员的调解积极性还没有真正发挥出来,办案人缺乏调解案件的自信心和决心。通过抽查卷宗发现,相当一部分审判员只是在调解笔录中问明是否同意调解,让当事人签字了结。

    4、法官主导调解作用没有真正体现,由于审判任务繁重,有的审判员忙于结案,对调解只是被动适应,只要当事人不配合,就放弃调解,把调解变成了当事人一种完全自愿的权利,审判人员没有认真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调解方案,把制式的专用调解笔录变成了简单的问答式,当事人只要不同意就开庭,造成了判决案件上升,随之上访,压力日趋增大。

    5、三级调解制度即院长、庭长、合议庭分别参与调解的制度没有很好地落实。

    6、审判人员坐堂问案,愿意当“桌长”的习惯没有改变。个别办案人没有从官本位中脱离开来,没有放下法官的架子,没有深入到当事人中间,做过细的工作。片面地强调判决的威严性和快速性,认为调解费时费力,不愿做。好的法官应是“足球裁判”,而不是“排球裁判”,只有真正动起来,和当事人互动,深入到基层,了解案情服务百姓,才能说是能动司法的裁判行为。

    7、案件调与不调的随意性较大,调解的方法单一,没有创新意识,不善于甚至不会做群众工作,年轻法官尤甚。自身业务功底不足,没有吃透案情,“麻杆打狼”两头怕。

    三、提高调解效率和调解质量的措施

    (一)要提高调解的效率和调解的质量,必须建立有效的调解工作机制

    1、建立固定的调解机制。继续推进和完善集中传唤即时调解制度,充分利用周四下午,周五上午两个半天,把调解工作制度化。

    2、加强监督机制。由院审管办抽查案件,建立院长及审委会成员每季度随机抽查调解案卷制度,及时总结调解经验,解决问题。

    3、建立激励机制。将业绩考评与调解成果直接挂勾,体现三个不一样“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改变消极不作为的现象,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实行工作量折抵制度。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调解难度,工作量折抵判决,一件折抵1.5至2件,从而调动审判人员调解的积极性。结案的总数和工作量内部管理上按折算数排序,对外以实数做统计。

    (2)设立民事调解能手奖。即每年设5万元专项调解基金用于激励优秀的调解能手,定期给予必要的物质鼓励和组织外出培训。在提职晋级方面位次前移优先考虑,从制度上鼓励调解。

    (3)调解解决的案件,严格以收费办法执行,减半收取,积极鼓励调动当事人接受调解。

    4、定期培训,选聘有经验的院长包括副院长、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调解能手传授调解的方法与经验。

    (二)提高调解质量

    我们强调调解的同时,不是盲目的追求调解比例的上升,同时更重视调解质量的规范化管理。

    1、规范调解语言的使用,通过制式笔录向当事人宣传解释调解的好处,(其好处是降低成本,隐私保密,不需执行,促进和谐等),引导其自觉接受调解。

    2、从制度上规范调解书主文内容以及调解主文中不能涉及的范围,包括不得采取以物抵债的形式写入主文;抵销债物,调解解决的案件必须下发规范的调解文书。

    3、增强对调解撤诉案件的管理。凡是撤诉案件必须统一适用书面裁定或规范制式笔录形式确认。

    4、建立首接包案制度。实行谁办理谁负责,谁撤诉谁负责,如果再次起诉仍由原办案人负责,以增强其工作的责任心。

    5、建立调解案件审核制度。凡是调解案件不管是简易还是普通程序一律由合议庭的审判长审核把关签发。

    6、严格证据审查制度,防止诉讼欺诈案件发生。为减少调解案件当事人实行“手拉手”诉讼规避法律,实行原始证据实地审查勘验制度,主动调查制度。通过这些措施避免当事人为恶意串通抵制查封而进行的虚假调解;以及损害他人利益的调解,逃避债物的调解;转移财产等欺诈现象的发生。

    7、强化管理创新,提高调解数量,对那些即时结清的案件一律不得以撤诉方式结案,统一通过制度规范以调解形式报结。

    (三)加强法院内部管理机制

    1、强化审核判决。加强庭长对判决案件的严格把关,实行三个不能判,即:事实不清,明知有假而不能破解的不能判;有矛盾激化及上访因素的不能判;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未经调解不能判。凡判决的案件要做到审清问明,建立判决前的固定调解机制,必须有调解的笔录和详尽的工作过程。通过这一制度减少规范判决案件,使法官在黑白案面前出现的无奈与遗憾越少越好,实现社会的真正公平正义。

    2、强化集团串案院、庭长引领作用。凡是串案(三件以上)未经院、庭长直接参与调解,不得进行判决,尤其对集团诉讼的物业案件以及逾期拆迁补偿案件,必须由院、庭长指导合议庭调解。近三年来,七起串案人均都在120人至140人不等,具体包括拖欠工资、三险费用、拆迁补偿以及商品房买卖违约,大多因主管院长、庭长参与配合,全部调解解决,有的甚至当天达成调解协议70件至150件。万泰公司、中乾公司所涉拆迁补偿,买卖违约就是明显的例证。

    四、调解方法

    进一步探索创新调解方法,方法是成败的关键,也是体现一个审判员有无调解能力的最有力证明,调解成功的法宝是“四心工作法”。即:信心、诚心、耐心、决心。

    下面介绍几种方法供大家参考借鉴。

    1、顺势法。调解是一门艺术,是高层次的审判。就像治理河流一样一定要采取顺势疏导,才能成功。历史上大禹治水就是一例,父子两人采取不同的方法,一个成功,一个失败。裁判案件也是一样,在一起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对房屋的价格存在争议,而一方明确不要住房,只要审判员在房屋折算的价值上或评估、或竞价,顺势调解往往会获得成功。一方当事人明确不要房子,自己另有居住的地方,如果法官忽视了这点,而将房子判归不要房屋的一方所有,会引起双方的不满意。我们在实践中处理上访申诉案件时常会遇到这类逆势的判决,社会效果是不会好的。

    2、利益平衡法。解决当事人的争议要从平衡利益出发,因为利益是双方当事人必争的内容,聪明的法官是会均衡二者的利益,找出其中双方能够接受的临界点进行调解就会成功,切忌一面倒,形式上不公平,无论如何当事人是不能接受的。

    3、区别对待法。一定管理对象决定一定的管理方法,因人而异,因案而异。根据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种是图名,一种是图利,还有是什么也不图,要真理,因此对处理这类案件要区分对待,对症下药,给予适当满足即可达到调解效果。对认识偏激的人不能完全用讲道理的方法去说服,正思维不适合,就要逆向思维或转向思维,切忌一条道跑到黑,对那些顽固不化的、偏执型的,要采用幻想毁灭法,交底“亮剑”不留缝。

    4、法官主导法。即方案不是由当事人拿出,而是由法官提出后经双方同意,调解方案是切实可行的,公正居中不偏向当事人任何一方。要体现权威性,敢于做主,善于做主,能做主,能主当事人的事,才能成功。我们多数案件调解不成功,就是审判员没有主见,不敢“亮剑”,不敢面对。

    5、距离拉进法。要深入调查取证,了解把握纠纷实质,真诚平等待人,让当事人与你一样享受好的环境,当事人真心感觉到你为他办事,他就相信你,即使他利益损失一些,他心情也是舒畅的。对当事人多一点微笑,多一些倾听,你在他心目中有位置,他就信任你,就容易成功。  

    6、施压法。运用保全措施促成调解。审判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主动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冻结义务人的财产,这类案件法官的调解往往具有主动性,会很顺利的调解结案。

                                                    

文章出处:《皇姑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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