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3日,我局接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的一起原由于洪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沈阳于洪土方工程处与被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水利局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该案于洪区法院于2008年1月15立案执行,因案件涉及当地政府机关,该院未能在法定期限结案。经当事人申请,2008年10月2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沈法指执字第102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决定交由我院执行。 因案件涉及政府机关,当事人反映比较敏感,我局经研究决定由执行一庭庭长何景卫亲自办理该案。何庭长接到案件后,立即开始工作。首先亲自到被执行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与被执行人单位负责人商量解决办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回来后又与申请执行人沟通,讲明被执行人单位的现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在何庭长的反复工作下。双方当事人终于在2009年1月21日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申请执行人甚至主动垫付了执行费用,并对我院的工作深表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