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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立案的标准

发布时间:2012-05-13 23:23:07


1、起诉文书的要求

(1)原、被告的基本情况

(2)诉讼请求:书写原告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及数额,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原告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离婚理由: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有无法定离婚情形(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

(4)写明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名称、件数或证据线索,并写明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住址。

(5)写明起诉状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诉状由据状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起诉的时间。

2、立案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2)原告的身份证明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5)如一方是精神病患者,需要出具医院诊断证明

(6)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或分室住已达两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重婚或非法同居等。

(7)双方对子女抚养归属有争议的,应提供下列证明:子女年龄证明:子女主要跟谁生活的证明,如邻居的证言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离婚后那一方抚养孩子,对孩子有利的证明,如经济收入状况、住房条件、身体状况证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选择父母抚养要有书面明示。

(8)对婚前婚后财产有争议的,要提供购物发票;双方婚前对财产有决定的提供决定证明;存款存折或存款的银行所在地、账号等。

(9)对住房有争议的,要提供:承租契约或产权证;本人或对方有无其他房屋证据;单位对离婚后住房使用的意见。

(10)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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