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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民告官案件带给我的启示

作者:王 静(行政庭 法官助理)  发布时间:2012-10-26 16:44:43


    入院工作不过一年半的时间,实不敢言“成就”二字。但这一年半的时间里,在同志们的关心和帮助下,我从一个对待案件毫无头绪、应对当事人茫然无措的“新人”逐渐成长为一名初任法官,个中甘苦值得细细回味。

    今年8月,我办理了一起原告杨某诉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原告杨某以邮寄方式向被告提交了一份书面申请,要求被告复核其医疗保险的欠费数额,被告收到该份申请后未予答复。

    社会保险类行政案件是《社会保险法》颁布施行以来纳入行政诉讼领域的新型案件,市社保大厦也刚落户我区不久,对于此类新型案件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而且我本人也没有办理医保的经历,甚至不知道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区别何在,更不知道何谓缴费基数、欠缴月数、应缴月数……,一切不得不从零开始。其实,不履责的案件仅须审查被告是否具有法定职责,是否履行该项职责,本无需对原告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深入调查,但我记得庭长对我说过,案子不能一判了之,在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方面,一判了之与案结事了差距很大。如果我对案件的详细情况一无所知,绝不可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也不能很好的审理案件。既然社保大厦已落户我区,今后此类案件的数量必然不在少数,何不趁此机会好好给自己补习一下,以免今后出现“临时抱佛脚”的尴尬。以上种种思量促使我多次找来被告工作人员,从每一个医保概念学起,逐步掌握原告不同时期的参保情况,了解我市医保政策的变迁,终于在开庭前做到对案件的详细情况心中有数。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证明我之前所做的准备工作并非无用之功。另一方面,《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较为原则,在实际操作层面更多依照各统筹地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而社会保险制度也是经过多年的实践,逐步积累才得以完善,仅沈阳市出台的社会保险规范就不胜枚举,加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先后出台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各种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免有不一致的地方,这使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异常困难。正式接触案件后,我感觉到了极大的压力,唯恐自己才疏学浅,在搜集整理本案法律依据时有所疏漏。庭长和审判长在鼓励我的同时也叮嘱我对待此案要慎之又慎。每天下班后,我都会在网上搜寻法律依据,比较不同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和颁行时间,运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程序从新实体从旧等法律适用原则“周旋”于众多规范性文件中。同时考虑到社会保险类案件较强的专业性,为避免我这个外行错误理解医保法规和政策,我多次找来被告工作人员,询问被告对于各种法规政策的适用观点。在明晰被告观点的基础上,结合自己所学进行反复推敲,最终敲定了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

    经过合议,我们认为被告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予以书面答复。按照最高院的要求,各行政审判庭应在分清是非的前提下大力开展行政案件的协调工作,旨在实体性解决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于是,我采取了“背靠背”的协调方式,首先向被告释明其违法之处,建议其自行纠正违法行为。被告委托了两位代理人,一位是该局工作人员、另一位是该局委托的律师。该名律师坚称原告采取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该局的工作流程,被告不能向原告出具书面答复。对此,在认真研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我向其作出说明: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原告应亲自到医保局递交申请,被告不得以其工作流程对抗法律规定,被告此项主张并无法律依据,与行政法基本精神亦不相符。但被告律师仍然坚持己见,要求原告重新提交申请。另一方面,原告杨某是一名行政诉讼经验丰富的退休工人,态度强硬,言语间常暗指法院偏袒行政机关,此前我就已经“领教”过他的态度,猜想他应该不会同意向被告再次提交申请,一时间产生了畏难情绪。审判长看出我的顾虑,主动提出要和我一起做原告工作,开始并没有直奔主题,先是与他聊了聊退休后的生活,说起了医保对于老年人的重要性,使原告认识到与其争一时之气,不如尽早补缴所欠费用,尽早享受医保。由于原告不明白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的差异,以为其所缴纳的居民医保费用可以折抵职工医保费用,才不认同被告为其核算的欠费数额,所以接下来我们又向其详细介绍了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的相关政策,告知其两种保险的缴费不能相互转化。在听过我们对政策的解读之后,原告感慨道:“如果医保局早这么跟我解答,我就明白了,谢谢两位法官。既然这样,只要被告给我书面答复,不敷衍我,我就撤诉。”

    正是找到矛盾的症结所在,后续工作水到渠成。原告同意通过法院再次向被告提交申请,被告通过法院就原告的复核申请向其作出书面答复。但也许是好事多磨吧,送达书面答复的那一天,被告代理人临时有事,约定的时间过去了很久也没有到庭。原告认为被告变卦,要求放弃协调,坚持诉讼。眼看协调工作前功尽弃,我暗暗给自己鼓劲,不能就这么轻易放弃!我对原告说:“杨大哥,你不要担心,被告的承诺我们已记入笔录。如果他不履行这个承诺,就是不作为,你有权起诉。如果你愿意等,我和书记员一起陪你等,等到下班也等!如果你不想等,我们现在就陪你去社保大厦找他们去!”听到我这样说,原告终于平息了怒气,同意继续等待,直到被告代理人在下班前送来了书面答复。将双方当事人送至电梯口时,我看到的不再是怒容满面的脸孔,双方当事人都笑意盈盈的离开法院。

    通过此案,我也总结了一点小经验,即办案时应具有“三心”:一是要有仁心。一纸判决或裁定并不是百姓起诉的最终期盼,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化解纠纷才是他们打官司的真正目的,“案结事了人和”是一名审判人员的终极追求。二是要有信心。不管面对多复杂的案件,多强横的当事人,都要坚信,只要出于公心,认真准备,摸准案情,打准“突破口”,就没有攻不下的山头;三是要有耐心。办案有时好像抽丝剥茧一般,需要十足的耐心,需得静得下心,沉得住气,戒骄戒躁,如此才能做到密而不疏,无论是协调化解还是裁判解决,最终都会取得理想的结果。

编辑:宋瑒    

文章出处:《皇姑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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