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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案件类型及处理中遇到的问题

作者:林雪梅(民二庭 副庭长)  发布时间:2012-08-20 15:42:48


    一、物业纠纷案件的类型

    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纠纷案件大致涉及以下几个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业主撤销权纠纷、业主知情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指业主因物业服务行为导致财产、人身损害,要求判令赔偿的案件)。其中建筑物共分所有权纠纷又包括业主专有权纠纷、业主共有权纠纷、车位纠纷、车库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原告物业公司起诉业主追缴拖欠物业费的纠纷数量最多。依据房产管理机关小区办提供的的制式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物业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竣工验收材料、住户档案; 

    2、房屋建筑共用部位(楼盖、屋顶、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日常维修、养护与管理;    

    3、共用设施(上下水管道、共用照明)的日常维修、养护与管理; 

    4、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道路、化粪池、自行车棚、室外上下水管道、沟渠、池、井、停车场)日常养护与管理; 

    5、公共区域绿化的养护与管理; 

    6、公共环境卫生(楼内、庭院、垃圾、雨雪)的养护与管理; 

    7、公共秩序(保安)维护; 

    8、维持园区车辆秩序、消防管理;

    欠物业费纠纷属合同纠纷,首先应审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基本履行了合同义务,还是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是物业服务有瑕疵,还是明确未履行合同义务。最终落实到物业费上,是全额交费还是适当减免物业费。

    业主欠费的理由多种多样,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行为提出种种质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建筑专有部位漏雨、墙壁渗水长毛、窗户漏气、墙皮开裂,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外墙渗水、开裂、墙砖脱落,物业维修养护不及时,对业主反映的问题给予登记后与开发建设单位不及时沟通,没有下文; 

    2、园区内公共设施、附属建筑物维修养护及时。道路、台阶、花坛地砖损坏不及时维修、单元对讲门损坏不及时维修、健身器材损坏不及时维修、楼道内感应灯损坏不及时维修; 

    3、公共秩序管理方面,园区大门来往人员随意进出,保安人员定期巡查不到位,出现丢失车辆、物品等刑事案件,无监控设备或监控设备损坏不及时维修,形同虚设; 

    4、园区绿化及卫生清扫、垃极清运不及时。楼道内卫生清扫不及时,庭院、楼道内堆放杂物物业不制止,垃圾清运不及时,夏天有异味,冬季积雪清理不及时; 

    5、园区车辆管理秩序混乱。车辆停放不登记,不能先保证本园区业主停车需要。物业公司将小区内道路划定停车位后出卖,影响业主出行安全。

    二、处理物业服务合同中遇到的问题 

    1、物业费打折标准不好确定。审判实践中掌握物业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物业费应适当降低收取标准,但最低交费标准不能低于80%。

    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严重违约行为,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物业公司弃管超过一个月的;

    (2)物业服务存在明显瑕疵,物业公司在庭审中自认服务不到位的;

    (3)业主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行为存在不作为,且这种不作为行为呈持续状态,超过半年的。例如园区内建筑物外墙墙砖脱落半年以上没有维修,业主提交证据能够证明的;园区内公共设施,路面、台阶、健身器材等发生损坏,物业公司半年以上没有维修,业主提交证据能够证明的;庭院内乱堆放杂物,物业公司半年以上没有清理,业主提交证据能够证明的。

    (4)因物业公司服务行为存在瑕疵,导致业主财产受损,但不属共性问题,属业主一家特殊情况的,可对该业主的物业费给予适当减免。如物业公司对建筑物楼顶未及时维修养护,导致顶楼业主因房屋漏水产生财产损害的;物业公司对园区内自来水井、化粪池井盖未及时养护,井盖脱落导致业主人身损害的;物业公司对公共平台卫生未及时清扫,影响平台周边业主生活的等。 

    2、时效问题。物业公司起诉追讨物业费,自起诉之日起往前推两年后,主张之前的物业费,业主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是否应予支持。如果物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对业主拖欠的物业费进行催缴,即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况的,则失去胜诉权。物业公司提供照片等证据证明定期催缴了物业费的(催缴通知应张贴于业主房屋门口、单元门口或小区公告栏等醒目位置),业主自认物业公司打电话讨要物业费的,则诉讼时效中断。

    其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还包括: 

    1、两家物业公司交接,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将已收取的物业费、其管理的业主档案、与物业有关的建筑物档案进行交接的案件;这种案件起诉的原告多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应由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达成决议授权。 

    2、业主对建筑物进行维修后,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支付其垫付的维修费的案件。这种案件应区分业主对建筑物所进行的维修是否属对共有部位的维修,维修属大修还是小修,对建筑物共有部位,小修费用应由物业费中支出,大修费用应由维修基金支出。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类型及处理中遇到的问题

    此类案件包括的下级案由有业主专有权纠纷、业主共有权纠纷、车位纠纷、车库纠纷。

    《物权法》颁布后,对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主要是《物权法》第七十条至第八十三条。

    目前法院受理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下级案由不列了),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纠纷: 

    1、涉及车位、车库的纠纷:包括通过出售、附赠取得的车位、车库使用、收益、处分中发生的纠纷案件;园区地表车位业主行使共有权纠纷案件; 

    2、物业服务用房、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业主行使共有权纠纷; 

    3、建筑区划内绿地、道路属性确认以及业主在绿地上建房、种树、种菜、建护栏是否违法案件;业主侵占通道行为是否违法案件;

    业主撤销权纠纷、业主知情权纠纷目前法院处理较少。

    处理建筑物共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主要应对《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内容有一个深刻理解,即建筑物共分所有权的内容;业主的专有权及其内容限制;业主的共有权及专有权的主导性;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确定的共有部分、车库和车位的权属等问题。这其中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审判中应当加以注意: 

    1、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问题。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目前《物权法》没有确定业主委员会的团体性。但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批复,即对《关于金湖新村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的答复,内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金湖新村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的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用费、公共部分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房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因此,目前审判实践中掌握对涉及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的维权诉讼,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应小区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授权业主委员会方可起诉。 

    2、共有、专有区分认定的问题。

    例如建筑区划内的绿地,《物权法》七十三条规定归业主共有,但同时规定“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除外,但对何为“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未做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掌握为建筑物一层窗前绿地,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文件购买确定权属的,还有独栋别墅围墙内的绿地,连排别墅房前屋后绿地。 

    3、专有权如何行使的问题。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对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行使专有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限制内容为“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法理上解释为业主行使专有权,要受到三个方面的限制,一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二是共有人利益的限制;三是相邻人利益的限制。 

    4、共有权如可行使问题。

    建筑区划内的归业主共有的公共部分,如通道、绿地、公共设施、物业用房、地表车位,业主如何行使共有权,如何进行管理。共有部分自然或使用中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再使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编辑:宋瑒    

文章出处:《皇姑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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