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首页法院概况新闻中心法学实务队伍建设法苑文化审务公开普法天地法律法规
法院要闻│ ·关于审判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皇姑区人民法院2012年上半年工作总结(摘要) ·皇姑区法院执行局关于开展“执行百日会战”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 ·切实提高民事案件的调解效率和质量 ·2011年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总结 ·皇姑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从法律的角度看小品《天网恢恢》

作者:年芳芳(民一庭 审判员)  发布时间:2012-06-29 15:35:33


    虽然今年央视春晚的小品节目中缺少了本山大叔的加盟,使得观众们对春晚小品的期待大打折扣,但是一些年轻演员的精彩表演却给本届春晚增添了许多惊喜。其中小品《天网恢恢》可以说是本届春晚的一大亮点,让观众们着实乐了一回。

    该小品是以公安机关侦破电话诈骗犯罪为内容,必然会涉及到很多刑事法律问题,现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探讨。小品中李婶是一名化妆成清洁工“潜伏”在诈骗团伙中的公安干警,她发现该团伙试图用一个月的时间来诈骗被害人50万元钱。负责实施具体诈骗行为的是一名叫莉莉的女子,已经被李婶锁在地下车库里。另外两名诈骗犯甲和乙则请求李婶模仿莉莉的声音骗取被害人的50万元钱。李婶假装莉莉骗取了被害人的50万元钱,并把钱存在了自己的银行账户内。这时诈骗团伙老板出现,因为抗拒抓捕而与已经表明自己真实身份的李婶发生了搏斗,最终被李婶制服。

    一、如何认定公安“潜伏”人员帮助完成犯罪

    为了更有利的打击犯罪,公安机关派出侦查人员“潜伏”在犯罪团伙中收集证据、提供情报,是侦察案件的一种常用方法。如《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对特情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要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分别处理。”这里说的特情就应当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侦查人员在犯罪团伙中可能会或多或少的参与犯罪行为,但是基本上不会起到关键或者主要作用,所以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和法院基本上都回避这个问题或者轻描淡写的一带而过。然而就本案而言,李婶在诈骗案中却起到了一个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莉莉被锁在车库内之后,会模仿莉莉声音的李婶成了是否可以将被害人的50万元钱骗到手的关键人物,并且也确实是李婶的行为将被害人50万元钱骗了出来。当然李婶是我们“潜伏”的公安干警,不可能对诈骗行为负责,更不可能被追究任何的刑事责任。但是在李婶的行为介入后,其他诈骗团伙成员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呢?法律没有就这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特情介入犯罪应如何处理却存在相关规定: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从此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存在犯罪意图正准备实施犯罪的罪犯在特情人员的“帮助”下完成犯罪的,同样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虽然诈骗行为最后的“临门一脚”是李婶踢的,但是诈骗团伙成员仍然要对自己实施的诈骗行为承担责任。

    二、诈骗行为是否既遂

    诈骗罪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本案诈骗团伙成员的诈骗犯罪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仍然需要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诈骗罪既遂的观点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失控说,一种是控制说。失控说认为财物所有人、合法占有人失去对该财物的控制就为既遂。控制说认为犯罪行为人取得了对该财物的实际控制或者支配就为既遂。笔者认为本案无论采取失控说还是控制说都不构成犯罪既遂。首先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甲、乙虽然让李婶告诉被害人将钱汇入他们的银行账户,但是实际上被害人却把钱汇到了李婶的银行账户上,所以实际上并没有控制和支配这笔钱。其次虽然被害人将钱汇出后确实失去了对这笔钱的控制,表面上符合失控说对犯罪既遂的认定。但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这笔钱毕竟汇到了公安干警李婶的银行账户上,而从李婶一步步介入诈骗犯罪的行为来看,这是公安机关已经制定好的侦查计划中的一环,这笔钱实际上一直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必定要返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对这笔钱的失控完全是公安机关的“有意为之”,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失去控制。所以诈骗团伙成员的诈骗行为是犯罪未遂。

    三、该案应认定为何种性质的犯罪

    没有专业学习过刑法的人一般会认为本案就是一般的电话诈骗,数额为50万元,应认定诈骗团伙成员犯有诈骗罪。如果诈骗团伙的成员在自己的诈骗行为曝露后,老老实实“束手就擒”的话,本案确实就是一般的诈骗案,并且因为诈骗团伙成员没有实际控制骗取的50万元钱,所以属于犯罪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和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的规定,诈骗团伙成员的诈骗行为虽然属于未遂,但是他们以50万元钱为诈骗目标,即以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应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小品的表演并没有到此为止,而是上演了一起“全武行”,诈骗团伙成员为了抗拒抓捕,“狗急跳墙”,对已表明公安干警身份的李婶动武,也就是该行为彻底改变了本案的定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诈骗团伙成员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对公安干警使用暴力,应认定其犯抢劫罪。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因为诈骗团伙成员实施的诈骗行为没有实际控制50万元钱,并且在抗拒抓捕的过程中没有造成他人伤害,自己反而被公安干警制服,所以诈骗团伙成员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但是也不是每一位诈骗团伙成员的行为都认定为抢劫罪,老板、诈骗犯甲、乙实施了抗拒抓捕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但是另一诈骗犯莉莉因为被关在车库内没有实施抗拒抓捕的行为,所以仍然应定为犯诈骗罪。 

文章出处:《皇姑审判》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02278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10015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