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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品格

作者:宫文义  发布时间:2011-12-31 14:03:26


    今年以来,各地陆续有一些案件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如:西安药家鑫案、云南昭通李昌奎案,舆论关注贯穿审判过程之始终,不久前的天津许云鹤案更是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司法审判受到媒体舆论的强大压力,一审判决结果一出便引起轩然大波。一时间,原本普通的个案将司法审判机关推到了风口浪尖,上述敏感案件无一例外地有被舆论“绑架”之嫌。究其原因,社会道德的缺失导致民众的“存疑”心理,折射出社会关系中普遍存在的信任危机,审判公信力和公民道德的缺失,共同加剧了这种社会整体不信任感,才会在个案舆情上呈现出“一边倒”趋势。同时,也反映出民众对法律公正的期待和道德回归的渴望。

    人们对法律的期许,首要是公正,其次是独立,二者不可偏废。而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应当主动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德的责任,这也是法律应有的品格。

    法律必须维护自身的公信力。云南昭通李昌奎案经过一审死刑,二审死缓,再审死刑的起伏,事实上给社会造成了一个十分严重的,可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案件,改判最终“溃败”于舆论。这给我们的司法提出了警示,司法的公信力应当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之上,但是在这些社会热议的案件当中,司法公正往往都存在着广泛的可置疑的空间,所以司法必须要在公正方面加大努力,这样才能挽救社会的公信力,使司法的裁判真正符合法律和民众的正义观念。

    法律必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法律公正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独立性,失去独立性的审判无异于颠覆法律本身。西安药家鑫案的法官和律师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几乎无法正常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网络上甚至有“药家鑫不死,法律死”的言论,这样非此即彼的逻辑导向,严重干扰了法官、律师正常履职,舆论的过度关注导致该案上升到了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从而成为我国社会转型期的一个重要法治事件。但作为司法机关,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社会的和谐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只有法律自身保持独立性,“民众式狂欢”才能在正确引导下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

    法律应当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德的责任。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公民道德规范体系建设,其目的在于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道德伦理精神,而任何法律制度都体现了一定的道德伦理精神,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与社会道德保持和谐一致。因此,法律制度、法律实施必须要能体现好的社会道德观念并加以弘扬,这也是法律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这就要求法院在审理类似许云鹤案件的时候,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充分重视审判的社会效果,充分考量裁判对整个社会公共道德体系的影响,使裁判成为引领良好社会风尚的向导。    (党组书记、院长) 

编辑:宋瑒    

文章出处:《皇姑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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