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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炒作团》引起的法律思考

作者:王 嘉  发布时间:2011-11-09 14:54:40


    在2011年辽宁电视台的春节晚会上,赵本山的弟子们继去年的《疯狂粉丝团》后,又推出了第二部疯狂系列之《疯狂炒作团》。在《疯狂炒作团》中,出现了代言、绯闻、揭秘、网络灌水等一系列当今十分流行的宣传炒作方式。我在观看这部小品时,除了用笑声对演员的表演表示肯定外,小品的部分情节也引起了我的思考。在小品接近尾声时,鞋垫厂的厂长和公安民警通了一通电话,表明“程大牙”带领的炒作人员涉嫌诈骗,要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那么“程大牙”带领的炒作人员是否涉嫌诈骗呢?

    根据诈骗行为所触及到的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将其分为刑法规定的诈骗罪和民法、行政法所规定的欺诈行为。不管是何种诈骗的行为,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构成要件就是要有一个被骗的对象,即基于他人实施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自己陷于错误,“自愿”处分财产的单位或者个人。但在《疯狂炒作团》中,我们很难找到这个被诈骗或欺诈的对象。

    1、消费者

    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商业上虚假炒作行为的受害者基本上都是购买该种商品的消费者。“程大牙”的炒作团确实虚构了大量的事实,包括鞋垫是用纸壳子做的、鞋垫不保暖等,但是这种炒作方法却不能让消费者掏钱购买该厂生产的鞋垫,不会给消费者带来利益上的损失。

    2、鞋垫厂

    “程大牙”的炒作团虚构事实贬损鞋垫厂的行为,确实给鞋垫厂的声誉和销售带来了不小的损失,但是该种炒作行为却是双方自愿达成一致的。鞋垫厂的厂长为了促进鞋垫的销量,事先是同意了“程大牙”炒作团的各种炒作方式,并没有违反法律上的相关规定。只是在鞋垫厂的声誉“飞流直下”后,厂长要求恢复鞋垫厂名誉时,“程大牙”又向其多要了1万元的费用,这才让厂长产生了上当受骗的感觉。而这1万元的费用没有约定在协议之中,而且他们口头达成的协议内也没有关于恢复名誉的规定,只是约定了如何将鞋垫厂生产的鞋垫“炒”起来,扩大鞋垫的知名度,知名度当然也包括“恶名”。所以“程大牙”要的恢复名誉费1万元并不是没有理由,并且该理由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所以,鞋垫厂的厂长也不能算是受害人。

    3、公众

    对于“程大牙”导演的这么一场疯狂炒作行为,公众只是“看客”,并没有什么实际上的经济利益损失,反而该种炒作行为却在某些方面可以起到娱乐大众的作用。所以,公众也不是受害人。

    既然不存在受害人,那么就不存在谁诈骗谁的问题,并且《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没有规定,网络上的虚假炒作要追究相关的行政责任。所以,公安机关也就不能对“程大牙”的炒作团作出处罚行为。(民一庭助理审判员)

编辑:高翔 宋瑒    

文章出处:《皇姑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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