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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平正义、平等对待和程序公正的主要内涵及其相互关系

作者:鲍宏伟  发布时间:2011-11-09 14:25:12


    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应该说,在全国各级政法机关中开展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以胡锦涛总书记为领导核心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并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种先进、科学、正确的法治理念和开放、发展的理论体系,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根本指导思想。它吸收了古今中外一切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精髓。深入学习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各级政法机关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作为政法工作者,认真理解并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基本内涵,是至关重要的。下面仅就五个基本内涵中的“公平正义”及其相关内容,谈一下个人的理解和认识:

    一、“公平正义”的主要内涵

    公平正义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公平正义在社会学意义上,是指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消费水平比较接近而不过分悬殊;在法学意义上,是指权利与义务对称,人们所享有的权利和获得的收益应该与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及所作出的贡献相一致;在伦理学意义上,是指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的权利和机会。追求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和谐。

    公平正义表现为以程序正义为核心的法治精神。它规定着每一个社会成员在以法律为基础的共同的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展开竞争、获得发展,当彼此之间出现矛盾和争端时,坚持在法律和程序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按照严格的程序和步骤依法解决。

    公平正义体现了国家在法制基础上对社会利益的调控。国家必须在公平正义缺失情况下积极作为,调整利益冲突,化解矛盾,使公平正义得到切实贯彻。法与公平正义不可分开,法的价值之一在于实现正义。

    作为人类社会一个共同的追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只有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到实处,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使社会和谐发展。

    二、“平等对待”的主要内涵及其与公平正义的关系

    平等对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具体要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没有平等对待,公平正义便成为抽象的空谈。平等对待要求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执法相对人,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利益主体。实现平等对待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要反对特权,二是要反对歧视,做到不唯权,不唯上,不分人,不分籍,只依法。

    首先,平等对待必须反对特权。特权与平等水火不容。特权是专制制度下的产物,它从来就是对平等的否定。我国历经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特权思想和特权观念有着深厚的根基和土壤,即便在当前的执法实践中也经常遇到某些特权的挑战,因此,在我国要消灭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任重而道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上的平等对待排除任何特权,是克服特权的唯一手段。这就要求在执法实践中,真正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论任何人权力有多重,影响有多强,地位有多高,财富有多大,在法律面前都是要站在同一“起跑线”,只要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就应坚决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姑息迁就。

    其次,平等对待必须禁止歧视。歧视是对人的一种不应有的不平等的低下看待,它人为地把人划分弱肉强食的等级,同特权一样是对平等的否定,是与平等根本对立的。歧视涉及人格尊严问题,人格尊严最重要的方面就是平等对待的问题,不平等的对待会使人产生一种严重的受侮辱感,从而对人的精神和身心健康造成损害;歧视关乎社会公平和正义问题,歧视使一部分人失去了平等参与、平等进入、平等对待的机会,在一个歧视盛行的社会,不可能有真正的社会公平和正义;歧视是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程的阻碍,由于被歧视而导致恶性犯罪的事例不胜枚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禁止歧视是一个重要方面。当前,歧视现象在社会上日益突出,如对进城务工人员、城市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的主观歧视和制度歧视、就业市场的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等等,引起了广大群众和政府部门的普遍关注。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这些弱势群体不但不应当受到其他人态度上的歧视,而且还应当享受到社会给他们的利益补偿。看一项制度能否经得住公平正义标准的检验,就要看社会中的“最不利者”是否从社会中得到了适当的“补偿利益”,以缩小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差距。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司法救助制度、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待遇、消费者的特殊保护等,都贯彻了这一原则。

    三、“程序公正”的主要内涵及其与公平正义的关系

    公平的实现本身是不够的,公平必须公开地、在毫无疑问地被人们所能够“看得见”的情况下实现。这里所说的“看得见”就是指程序公正。所谓程序公正,就是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处理各类事件。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证,如果程序的设计和实施是公正的,那么大多数情况下做出的实体处理会是公正的;程序公正也有着独立的价值,它本身体现着民主、文明、法治和人权的精神,并不依附于实体公正的实现而存在。

    越是法治社会,越是重视程序公正。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不断完善,公民民主意识、法制观念的日益增强,人们已经逐渐给予程序公正越来越多的重视。另一方面,有些法律知识有限的普通百姓,对裁判结果正义与否的判别标准,通常是从制度上看法定的程序是否得到保障和贯彻。

    第一,程序公正应当以实体公正为目标。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如果没有实体公正,即使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无从谈起;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就不能实现,司法公正同样也无从谈起。我们也应认识到,实体公正是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它是诉讼参与人追求的直接结果和最终目的,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从程序公正与结果的逻辑关系来看,实体结果产生于程序,程序公正应当以实体公正为目标。不同的程序,往往决定了事件发展的方向和性质上的差异。正义的程序,不仅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而且使当事人、行政相对人在裁判或决定的过程中感受民主、客观、公平、公正,从而对实现司法公正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二,程序正义必须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程序正义是对程序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的充分尊重,具体可以包括程序主体的参与、平等的对话、提出陈述的机会、维护当事人应有的尊严等等,这些可以被视为“程序的内在价值”。即使这些内容并没有增进判决的准确性,这些价值也是独立存在的,法律必须予以维护。因此,政法干警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行政相对人应有的知情权、陈述权等程序性权利,这既体现了执法为民的目标要求,也是实现程序公正的应有之义。

    第三,程序正义必须克服执法者的恣意。任何人都不是神仙圣人,都有认识与道德发展的局限性,只要失去有效制约,就有可能滥用权力。为了减少乃至杜绝权力的负效应,就必须制约权力和监督权力。程序正义对恣意有着天生的预防和监督能力,它是控制权力的重要机制,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是保证权力行使合理性的有效措施,是维护国家与社会稳定的有效条件,这一突出功能理应在执法实践中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皇姑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编辑:高翔 宋瑒    

文章出处:《皇姑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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