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首页法院概况新闻中心法学实务队伍建设法苑文化审务公开普法天地法律法规
法院要闻│ ·关于审判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皇姑区人民法院2012年上半年工作总结(摘要) ·皇姑区法院执行局关于开展“执行百日会战”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 ·切实提高民事案件的调解效率和质量 ·2011年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总结 ·皇姑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如何认定再审“新的证据”

作者:刘庆岩  发布时间:2011-11-09 10:40:54


        案情介绍    

    原告石凤和系被告沈阳桥梁厂2002年买断并轨职工。2005年10月25日原告石凤和因下岗、买断、恢复工作等问题到被告单位上访时与被告单位工作人员陈伟互相发生争执并厮打,致使双方身体均受伤。数天后,原告石凤和到沈阳市第八人民医院(奉天医院)治疗,并于十日后到沈阳市铁路工程公安局直属第九公安分处第五派出所报案。经沈阳市法医鉴定所鉴定,其眼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左前臂软组织不构成轻微伤”。2005年12月15日,原告石凤和提出了一次性赔偿调解申请及保证,办案派出所于2005年12月31日就原告石凤和伤害损失部分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了由被告陈伟一次性赔偿原告石凤和1600元的协议,注明原告石凤和“今后无论发生任何费用和身体出现任何后果,乙方陈伟不负任何责任。”协议签订后,被告陈伟已全面履行了协议的内容。原告石凤和收到被告陈伟给付的1600元调解赔偿金。

    2006年11月14日,原告石凤和以调解显失公平要求被告陈伟给付治疗费3000元,误工费2700元,护理费3000元,财物损失3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起诉来院。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调解赔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陈伟已全面履行了赔偿协议,判决驳回原告石凤和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原告石凤和到政府有关部门和北京多次上访。

    2010年3月经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对原告石凤和诉被告沈阳桥梁厂、陈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再审。

    另查,2005年10月27日原告石凤和到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检查,左右眼视力分别为1.0和0.3。诊断为左眼钝挫伤。11月2日原告石凤和到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治疗,该院检查其左右眼视力分别为1.0和0.2。诊断为左眼钝挫伤、左眼网膜振荡?

    原告石凤和对其眼部在2008年至2010年多次CT、超声波检查,均无明显病变。

    原告石凤和在原审期间发生的可以认定的各项费用共计1079.3元。再审时又发生2433.15元的新费用,这些费用主要是被打后在2006至2010年陆续发生的,内容有门诊挂号费、检查费、购药费等。

    再审期间,2010年4月14日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委托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随机选定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对石凤和所受伤害进行伤残鉴定。但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以鉴定材料不全,无法鉴定为由告之不能鉴定。之后,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又委托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随机选定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而该中心以“鉴定材料不全,现有医学材料时间较久无法鉴定”为由作出(法医)退字(2010)第12号书面退鉴函。

    之后,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又准许原告石凤和及其代理人自行联系鉴定机构未果。

        审理过程

    原审原告石凤和诉原审被告陈伟、沈阳桥梁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9日作出(2006)皇民二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0年3月12日作出(2010)皇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本案。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重点审理了原告石凤和提供的新证据。这些新的证据主要是石凤和伤残情况及费用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合议庭对新的证据及新发生的证据予以界定。再审认为,原审原告石凤和所提供的证据一是原审期间各项损失计1079.3元;二是原审结束后近年又发生的各项损失计2433.15元,这些新的费用即新发生的事实不应在再审中处理。纵观原审原告石凤和再审中提供的各种证据没有一份属于再审的新的证据,据此再审作出维持原审判决的结果。该案宣判后,原审原告石凤和不服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沈中民再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二审认为,石凤和要求撤销调解协议问题,因石凤和在公安机关处理时,其自行提出申请一次性赔偿,陈伟一次性赔偿石凤和1600元,并已实际履行。现因石凤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受胁迫所签,故其要求撤销该协议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石凤和主张948061元赔偿款及从判决赔偿日起至退休前的误工费问题。经查,石凤和在原审时的请求为4万余元,再审时的请求为给付其948061元赔偿款,已经超出原审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或者当事人在原审判决、裁定执行终结前,以物价变动等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的批复精神,石凤和的请求已超过原审的诉讼请求,超出部分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根据石凤和在原审提供的证据材料,陈伟给付的1600元已足以弥补其损失,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关于石凤和主张享受“三险”待遇问题,因该请求属于劳动争议内容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且该请求亦超出原审诉请,因此不予审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及理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经审委会讨论决定。本案经过再审审查,对于原审原告石凤和在再审期间提出的三项请求,其中要求法院确认行政调解违法,该项请求不属于法院民事法律调整范围。第三项关于要求享受“社保三险”待遇亦属于劳动争议内容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第二项请求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但是其请求数额已超出原审主张的4万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再审只限原审请求范围,超出部分不予处理。

    石凤和再审提交新证据证明其原审举证发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079.3元,其在诉前一次性调解时收到1600元赔偿款,与其受伤害损失相比,足以弥补其损失。故原审作出驳回其请求的判决并无不当。石凤和申请公安机关一次性调解,并承诺收到1600元赔偿后,以后再发生费用和身体出现后果和陈伟无关系,陈伟不负任何责任。因此该协议没有违法之处,原审判决驳回没有不妥之处,应予维持。至于再审时石凤和又发生2433.15元的新费用,即2433.15元票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这些新发生的票据不属于新的证据而属于新发生的证据材料亦属于新的事实,本案不予处理。

    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177条、第18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之规定判决维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06)皇民二权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

        法官评语

    本案再审主要审查原审原告石凤和的诉讼请求所提交的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即石凤和的伤残情况及所花费医疗情况。经过审查发现其举证中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而只有新发生的证据即医疗费。这些新发生的费用亦不是再审新的证据。故原审判决应予以维持。

    那么在审判实践中审查新的证据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首先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所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以及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10条所规定的有关新的证据三项条件。那么当事人提交什么样证据属于新的证据?按照审监程序司法解释规定,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即(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符合上述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新的证据。

    再次要审查是否符合再审新证据三个要件,即从时间上看,一般是申请时提交,但证据应当是在原审期间就已形成的,只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才发现的,俗称“新发现的老证据”,否则不属新的证据。

    从实质要件上看,应当是与原审诉争事实上关联性极强的、具有重要性、具有启动再审的功能。其证明力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如证明力不够充分不足以达到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仍不能认定为新的证据。

    再审新的证据一般是指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在原审辩论终结前未发现并提交的证据。主观要件主要是审查归责问题,一般是指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在原审辩论终结前未发现并提交的证据。

    最后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再审新的证据时应注意什么样的问题呢?

    对当事人以新的证据申请再审的,应当依据证据规则对新证据的界定和标准,进行审查和判断。应当着重审查新的证据没有在原审提交的原因。  (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编辑:高翔 宋瑒    

文章出处:《皇姑审判》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02278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10015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