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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良好法制环境 提高企业竞争力

作者:王薇  发布时间:2011-03-03 13:47:38


    当前,如何提高城市竞争力,发挥城市作为区域经济发展“领头羊”和组织者的作用,推动地区和国家经济的迅速增长,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发展的重大战略抉择和城市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城市竞争力的构成要素中,企业竞争力与城市竞争力存在着正相关的关系。企业是微观市场的主体,企业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吸纳和组合资源来创造财富,形成价值,因此,企业竞争力是城市竞争力的基本组成,其强弱直接影响城市竞争力的强弱。要促进城市竞争力的提高和经济的增长,就必须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而在现代法制经济条件下,无论政府还是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都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平等主体,都需要依法运行。法制以其普适性、客观性、预见性、规范性以及强制性,能够框定各种市场行为,能够对企业发展环境中的诸多变量进行调控,在秩序、制度、管理、文化等要素竞争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企业发展与法律制度密不可分,企业须依法经营,法制也应为经济发展服务,企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在市场经济下,主要是四个方面的法律环境:一是市场准入的法律环境;二是市场竞争的法律环境;三是市场风险防范的法律环境;四是有关市场退出的法律环境。

    一、市场准入的法律环境

    市场准入应该大大放松条件,能够使设立各种企业、公司更具有宽松的环境。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能够进入市场,主要有四个条件:

    1.责任机制的放宽,也就是通常我们讲的出资只承担有限责任。

    2.设立门槛要降低。从世界趋势看,公司设立的门槛都在逐渐降低。像日本《公司法》最近又要修改,要抛弃大陆法的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制度,甚至要学习美国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制度。  

    3.要减少国家强制性的规范。国家强制性的规定,抑制了公司企业能够自由设立。所以在世界的《公司法》也大大加强了一些任意性规范的规定,允许章程里边按照自己去做一些。  

    4.税负方面的机制。有一些国家税负很重,或者对设立公司的经济负担来说比较高,人们也不愿意在这个国家或者地区设立公司。这点从现在《公司法》的修改看,我们至少可以看到,《公司法》的修改,对我们这方面的法制环境满足了不少这方面的要求。我们设立的门槛大大降低了,有限公司只有3万元,股份公司降到500万元,允许一人公司的设立,没有转投资的限制,投资出资的形态也多样化了。不仅规定了这样,特别是对金融企业,作为一般的企业也好,这次《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设立大大放宽条件,这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法制环境的变化。原来不上市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从1000万降到了500万,发起人可以是2到200人。这样,发起设立一个股份公司可以有200人,注册资本由发起人全部交足也只有500万。如果我们搞一个不上市的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无论从批准手续、注册资本额、发起人人数来看,都比原来大大放宽。这也符合国际上只要是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应该更自由地设立,不要一些审批的条件,除了行业需要审批之外,对股份公司并没有特别的要求,除非向社会公众募集。

    现在我们虽然在这方面放宽了条件,但是我们在税负方面仍然有问题。我们的企业比起外商投资,有一些企业所得税的税负甚至比美国有些国家吸收外商投资的税负还要高。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企业自身设立的条件有待于《公司法》的修改进一步修改,金融企业的设立条件应放宽。

    二、市场竞争机制

    对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我们应当确定市场交易有一个重要的法则,交易秩序里任何不违反国家禁止性的规定都应该是合法的。在国际交往中、国内交易行为过程中,应该确立这样一个准则,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合法的。这个宽松的环境随着我们法律制度逐渐完善,应该确立这个原则。从目前来看,任何国家在法律禁止的问题上,特别强调竞争法的规范。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它以目的条款为通常的表现形式,由特定的价值取向所支配并受制于本国的制度基础。我国反垄断法应以制止垄断、维护竞争和保护多元利益为基本的立法目的。但是,应坚持对中性的垄断进行适度地干预,对多元和多变的竞争进行全面而灵活的保护,并在认定效率是前提、非效率是保障的基础上对二者加以平衡。另外,我国反垄断法在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三个方面的主导方向应该分别是:深化以自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依法规制垄断、全面规范行政行为,并基于这三大制度基础来构筑完善、系统的立法目的。   

    三、市场风险防范的机制

    1、开展企业普法宣传工作,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免疫力”。司法行政部门充分发挥在企业普法宣传中的组织、协调、指导等主导作用,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列入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企业普法教育工作领导机制的建立,探索企业普法教育的新途径和有效形式,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政府各部门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宣传专业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开展法制宣传,这些都有效提高了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运用能力。邀请法律专家培训指导,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获取法律法规的渠道,识别并更新适用的法律法规,保证各部门各业务岗位能够及时获取。

    2、发挥法律服务职能,法律服务机构成为企业利益的“守门人”。多年来,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积极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系统化的法律服务,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支持。律师通过为企业担任法律顾问等形式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企业签订合同、重大决策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帮助企业建立管理制度,促进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企业资产的安全。当企业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及时提出应对措施,代理企业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磋商或参加诉讼,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的损失,保障企业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律师还通过宣传法律,教育当事人知法、守法,了解其法律权利的内容,并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参与矛盾纠纷的调解,维护企业的和谐稳定。公证处和公证人员通过办理企业改革、经济合同、金融、房产建设、重大项目招投标、知识产权、公司股权转让等公证业务,在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护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化解金融风险,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法律保障作用。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外资企业不断加入到新城经济活动中,公证处通过对企业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合同内容等合法性审查,为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保证,降低了经贸风险。

    3、拓展法律援助功能,法律援助机构担当起农民工的“保护神”。随着新城建设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民工涌入新城,农民工已经成为众多企业发展不可缺少的生力军,但其基本特性又使其成为“弱势群体”的主流,针对足以影响企业发展的农民工问题,法律援助机构需做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一是开展法律宣传。举办多种形式的面向企业和农民工的法律宣传活动,一方面通过宣传《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企业增强守法意识,自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引导广大农民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做到既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能自觉遵纪守法,成为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的积极力量。二是放宽援助标准。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将农民工劳资纠纷和因工伤、交通、医疗等事故而追索赔偿费用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同时简化案件受理程序,凡是涉及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所得和工作赔偿类案件,区法律援助中心一律不进行实体审查,为农民工讨薪开辟绿色通道。三是提高援助水平。组建了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团,有专门的律师在接待窗口负责接待法律援助咨询工作,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区法律援助中心采取一系列强化措施,通过检查日常制度落实情况、考核讲评、业务培训、案件回访等,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案质量。

    4、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是企业发展最重要的外部关系。行政审批是政府干预和调节经济的一种有效手段,但这是一种权力作用于资源配置的方式,因此它的范围和程度必须依法控制。2004年7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一次突破。一些行政许可的取消使市场准入的条件更加公平合理,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自由空间更大,为企业创业活动提供了便利。今后的改革中,还需要进一步坚持的原则是:(1)市场化原则。 (2)便民、高效原则。 (3)公开、透明原则。 

    5、近年来以制度建设为基础,调整国有资产管理和公司产权结构,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首先,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制定了一系列制度,以财务监督为重点,以发挥外派机构的监督作用为手段,以股份制改造为主要形式,规范国有资产的经营行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第二,调整公司产权结构,推进股权多元化。第三,落实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第四,健全董事会制度。董事会应该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向公司股东汇报董事活动、薪酬、商业利益等相关信息;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强化董事会决策支持系统;实行集体决策,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等。第五,完善公司经理层的运作机制。第六,强化监事会的职能,明确监事会责任,树立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的法律观念。

    还要进一步推行企业民主决策和管理制度。民主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企业的重大决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企业廉政建设的事项要向本企业员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通过厂务公开,落实职工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政议政权和监督权,调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企业的活力和凝聚力,推进企业的民主建设,促进和完善企业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

    四、市场退出机制

    包括两个重要的内容:1、是退出以后的清算机制。现在有很多企业不经过清算就退出了。现在不仅金融机构的退出存在着很多问题,包括一般的市场、企业、公司的退出机制也是法律机制不完善。《公司法》只解决了其中一小部分问题,这次《公司法》修改加入一句话,就是公司没有清算的时候,在清算期间视为法人资格存蓄,虽然在工商部门法人资格已经没有了,但是只要没有经过清算,就应该视为具有法律资格。这就为债权人对这样的一些企业讨债、要求偿还债务,到法院提起诉讼打下了条件,但是还有一些不完善。2、是破产制度的完善很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作为规范市场主体的基础性法律,破产法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制定与修改均对社会具有重大影响。

文章出处:《皇姑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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