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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姑区人民法院审判质量和工作业绩考评办法

发布时间:2010-10-19 10:02:22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评价全院干警的审判质量和工作业绩,最大限度地调动和激发全院干警“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增强“一荣我荣,一辱我辱”的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确保全面保质、保量地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充分体现“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对干错不一样、干快干慢不一样”,达到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审判瑕疵、强化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的目的,最终实现法院整体工作位次前移的总体目标,根据《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质量和工作业绩考评办法》,结合本院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判质量和工作业绩考评坚持科学合理、便于类比、简单明了、直观清晰的考评原则,采取各庭申报、本人确认、公开公示、复查监督的考评程序,

    第三条 审判质量和工作业绩考评的对象为全院审判(执行)部门及审判(执行)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院成立考评委员会,负责领导全院的审判质量和工作业绩考评工作。考评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成员由副院长、政治处主任、监察室主任和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担任。考评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评办”)设在政治处,具体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成立院案件评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负责更审改发案件性质的评查认定工作,评查认定结果报审判委员会确认。

    第六条 成立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院各类案件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并承担院评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审判管理办公室设在审判监督庭。

    二、考评指标体系和计分排序办法

    第七条 本考评办法以每月案件电子流程管理数据为标准,采取敞开式加分和累计计分的统计方法,对法官个人和各业务庭及其中层干部实行分别考评,采取各有侧重,相互关联的考评原则。

    第八条 对法官个人的考核,主要侧重审判质量与审判效率,只设定审判工作业绩一项指标,由4个加分项和3个减分项组成。其中,加分项包括结案数、调解数、撤诉数、一个审限内结案数;减分项包括超审数、改发数、案件文书质量评查。

    凡是全年审判(执行)一线人员完不成所在部门人均结案数的50%,提交院党组会研究确定该审判员年度公务员考核是否称职。

    各业务庭需为本部门法官每人建立一份业绩档案,用于法官审判(执行)工作进度、质量和效率等相关数据和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并以此作为日常调度、年度考查和评先选优的依据。

    第九条 对各业务庭及其中层干部的考核,主要侧重抓审判、带队伍的情况,由审判工作和干部队伍管理两项类指标共14项小指标组成。其中,审判工作类指标,具体包括基础分、人均结案数、调解率、改发率、上访数、均衡结案率、案件流程信息输入差错;干部队伍管理类指标,具体包括学习教育培训、集体活动、宣传报道、“基层工作法”落实、人民陪审员使用、突出业绩加分、违法违纪和纪律作风检查。

    第十条 对各业务庭及其中层干部的考核,取该部门审判工作类指标得分的70%与干部队伍管理类指标的30%作为总评分。

    第十一条 各业务庭应当根据本庭审判(执行)工作的进度、质量、效率等情况进行超前调度、适时督促、及时检查,确保全庭审判(执行)工作质量、效率的提高。各业务庭年底前案件超过10%合理存量一倍的,由院党组会讨论决定该业务庭庭长工作是否合格。

    第十二条 法官个人审判业绩考评指标

    (一)加分项

    1、结案:每审(执)结一案得1分。(以电子流程统计数据为准)。

    2、调解:民二庭、民三庭、速裁庭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且不需要再另行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以协调方式结案的,执行和解和执行完毕的案件,每案加0.2分;民一庭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每案加0.5分。

    3、撤诉:民事案件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每案加0.1分。

    4、一个审限内结案:在一个审限内审结的案件,每案加0.05分。

    (二)减分项

    1、超审限案件:无法定事由未经审批而超过法定审限的,每案扣0.5分。

    2、改判发回案件: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提请,案件主审人、合议庭审判长和庭长到会说明情况,由院案件评查委员会评查,最后由院审判委员会确认,并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制发通报。属一般问题的,扣1分;属较大问题的,扣2分;属重大问题的,扣3分。因审委会决定错误而改判发回且改判发回的意见与合议庭意见相同的,不扣分。

    3、案件文书质量评查:案件文书质量评查情况由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根据审判管理办公室确认的错误性质,大错扣0.1分;中错和小错不扣分,由审判管理办公室予以全院通报。具体实施细则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制定。

   第十三条 各业务庭及其中层干部业绩考评指标

    (一)审判工作业绩指标(占70%)

    1、基础分:所在业务庭审判人员审判(执行)业绩得分的人均分。

    2、人均结案:高于或低于全院今年设定的人均结案80件的要求,每案加或减2分。

    (以各业务庭具有审判资格的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的人数作为“基础分”和“人均结案数”的计算标准)。

    3、调解率:民二庭、民三庭、速裁庭高于或低于全院今年设定的民事案件调解率为30%、民一庭调解率为20%、执行案件和解率为20%、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为80%、行政案件协调率为8%,每增加或降低1%,加或减1分。

    4、改发率:高于或低于全院今年设定的民事案件为2%、刑事案件为0.8%、行政案件为4%的要求,每增加或降低0.1%,减或加5分。因审委会决定错误而改判发回的,且改判发回的意见与合议庭意见相同的,不计入改发数。

    5、上访数:因责任性原因(如不亲自宣判、不做判后释疑、无宣判笔录等)引发新访的,每案扣1分;不积极配合落实稳控或息访责任的,每案扣1分。属信访老案且积极稳控的,不扣分。上访案件情况由信访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上访性质由审判委员会确定。

    6、均衡结案率:每月结案数与受案数相比之和,再除以总月数,所得平均值直接作为该项目的加分。

    结案率:结案率在年底统一考核,以80%为基准,每超过或降低1%,加或减3分。

    7、案件流程信息输入过错:除可以对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进行必要更改外,凡发生错误输入、迟延输入或提前报结等错误的,每发生一处扣0.2分。

    (二)干部队伍管理业绩(占30%)

    1、学习教育培训:在政治学习方面,结合院里要求每周五组织本部门干警开展一次以“人民法官为人民”、廉洁自律等为主题的政治教育活动,并制定详细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计划或方案,将干警的思想统一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上来,做到“踏踏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做事、干干净净为官”,以实际行动践行“爱党、爱国、爱民、爱院”的要求;在业务学习方面,除全面参与上级组织的续职培训活动外,应在每周五开展一次业务学习或案件研讨活动,切实提高干警适用法律的能力和水平,减少瑕疵案件和改发案件。

    两项活动应在年初或月初报计划给政治处备案,活动结束后要向政治处提供活动记录;政治处和研究室应适时参与或抽查监督,并视活动内容、效果和参加人员情况确定加分或减分,每次加减分为1-3分。

    2、集体活动:各部门应当按照院里要求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或会议,切实筹备和开展好全院和市以上大型活动,遵守活动纪律,落实参会人员,着装符合要求,不缺席、不迟到、不早退。

    政治处会同活动筹备、组织部门视每次活动的内容、性质、人数、效果等情况,提出加减分意见,上报党组会研究确定。加减分标准为:院内为5分,区级为7分,市级为10分,省级为12分。

    凡属市法院或区里举行的、需要全院参加的大型活动,将如何加分,由党组另行研究确定。

    3、调研文章和宣传报道:调研文章、信息或案例被《皇姑审判》或区级媒体采用的,每篇加0.5分;被市级新闻媒体报道或采用的,每篇加1分;被省级新闻媒体报道或采用的,每篇加1.5分;被国家级媒体报道的,每篇加5分;并于年底按同等分值幅度计入审判员个人业绩。

    4、“基层工作法”落实:各部门应当在每月提前将月法官“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活动计划上报政治处,活动结束后要有书面反馈(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人物、内容、实效),并且要有相关企业、学校、社区的活动回函。

    政治处和研究室视活动类型与情况适当予以跟踪核查,并由政治处根据被服务对象的回函及我院跟踪核查情况,每次为部门业绩加1-3分;为参加活动的法官个人每次加1-3分。

    5、人民陪审员使用:每名审判员每月人民陪审员参审率或协执率应达到10%。每超过或减少一案为各庭加或减0.5分,并于年底按同等分值幅度计入审判员个人业绩。

    各业务庭每月应提前将落实方案报送到研究室,研究室负责对参审情况进行跟踪考核,并向政治处提供考核情况。

    6、突出业绩加分:经验交流或工作成果被区级单位介绍推广的为部门业绩加5分;被市级单位介绍推广的为部门业绩加10分;被省级单位介绍推广的为部门业绩加15分;被国家级单位介绍推广的为部门业绩加20分。

    培养出区级先进典型的,个人业绩和部门业绩分别加5分;培养出市级先进典型的,个人和部门业绩分别加10分;培养出省级先进典型的,个人和部门业绩分别加15分;培养出国家级先进典型的,个人和部门业绩分别加20分。

    获得区级集体荣誉的,为部门业绩加5分;获得市级集体荣誉的,为部门业绩加10分;获得省级集体荣誉的,为部门业绩加15分;获得国家级集体荣誉的,为部门业绩加20分。

    各业务庭相关单项指标(审判庭包括改判发回率、人均结案数、调解率、结案率、息诉率,执行局包括执行差错率、人均执结数、均衡执结率、执行实结率、执行上访率)(注1)在市内五区法院相同业务部门排列位于前三位的,对部门予以突出业绩加分,第一位加25分,第二位加15分,第三位加5分。(市法院对相关指标有排序的以市法院排序为准,市法院未进行排序的由研究室收集数据进行排序。)

    在化解社会矛盾、能动司法中业绩突出以及为法院工作和建设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由院党组会研究决定是否加分与加分幅度。

    7、违法违纪和纪律作风检查扣分:因违法违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实行双罚制。每次个人考评扣10分,部门业绩考评扣10分。

    在本院或特邀执法监督员组织的检查、抽查、暗访中,被查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如能及时改正的,不扣分;不能及时改正的,每次为个人扣0.1分,每人次为部门扣0.5分;受到市法院通报批评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为个人扣5分,为部门扣5分:

    (1)开庭不守时,随意更改开庭时间;

    (2)不按规定着装,坐姿不端、随意走动,开庭时使用通讯工具、翻阅与案件无关的读物等;

    (3)不能保持庭审的连续性和合议庭的完整性,合议庭成员随意离开审判席;

    (4)违反法律规定缺席审理;

    (5)工作时间饮酒。

    第十四条 对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由政治处依据本考评办法的原则和精神制定出具体考评意见,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后作为本考评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本考评办法将作为今后对全院干警和各业务庭及其中层干部业绩考评、评先选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本考评办法适用于没有审判资格但在执行岗位上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

    第十七条 本考评办法由政治处负责组织实施和最终解释。

    第十八条 本考评办法从2010年第一季度起实行,原考评办法同时废止。

文章出处:《皇姑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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