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0年6月30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使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是本院最高审判组织,职责是讨论重大、疑难案件,总结审判经验,听取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对本院的审判工作具有参考意义的案例和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实行集体负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专职委员、庭长及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较高职业水准的资深法官组成。
第五条、本院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以及合议庭难以作出裁决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或者审理后作出决定。案件或者议题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决定。
第六条、审判委员会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履行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职责。
第二章 审判委员会及其委员职责
第七条、本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犯罪情节认定与起诉书有重大差异的案件、拟决定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刑事案件。
(三)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四)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五)认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死刑,需要报请移送市法院审理的案件;
(六)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市法院审理的案件。
第八条、本院审理下列案件时,合议庭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三)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合议庭没有建议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院长、主管副院长或者庭长认为有必要的,可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九条、审判委员会对下列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决定:
(一)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
(二)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三)研究新型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指导性意见;
(四)研究其他重大审判事项。
第十条、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合议庭呈报庭长、主管副院长提请院长决定。院长、主管副院长或者认为不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
第十一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提交讨论的案件和事项应当做好发言准备,在会议上就需要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问题充分发表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应当观点明确、有理有据。
第十二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对讨论的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有法定回避情形,应自行回避。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审判委员会会议每周三定期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必要时可以增减会议次数。
第十四条、审判委员会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时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前向院长或主持会议的副院长请假。
第十五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裁判结果或作出重大事项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少数人的意见保留并记录在卷。因意见分歧不能形成决定或表决人数相等涉及案情特别重大需向上级请示的,可由主持人决定下次会议复议。
第十六条、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及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对本院审结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再审的,原审合议庭成员及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也应当列席会议。院长或者受院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院长可以决定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员。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十七条、审判委员会具体讨论事项由研究室在每周二进行通知。委员及列席人员对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和讨论经过有保密义务,如违反纪律泄露讨论机密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院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研究室,由一名同志担任审判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研究室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承担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其主要职责:
(一)审查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报告,提前发送给审判委员会委员阅看,并负责会务通知记录归档等事项。
(二)每年对审判委员会的活动情况和讨论决定的问题进行汇总、整理,编发《审判通报》。
(三)负责对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的质量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
(四)负责组织委员每季度学习培训一次,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提高审判委员会的决策水平和议事能力。
(五)完成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审议事项的提交、讨论
第十九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
(一)办案人在主管副院长同意将案件提交讨论后,需逐项填写“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报告单”,经主管副院长签字,与案情报告一同按审判委员会人数(15份)在每周一16:00前交到研究室,上报院长决定是否正常例会。
(二)办案人要全面、详细填写报告单,“合议庭意见”、“庭长、(副庭长)意见”、“主管副院长意见”四栏必须将有关意见具体明确填写。
(三)案件审理报告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或控辩双方的意见,说明合议庭争议的焦点、分歧意见和拟作出裁判的内容。
(四)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决议后,案情报告与讨论记录由研究室一并归档,作为评估审判委员会工作质量的依据。一次讨论未形成决议需另行复议的,案情报告由研究室保存下次讨论继续使用。
(五)需要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的卷宗、案情报告应提前交委员阅看。
第二十条、办案人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要本着客观、真实、全面的原则进行汇报。依次顺序为:案号、案由、当事人自然情况、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当事人诉讼请求及理由、事实证据分析与认定、合议庭意见和理由及需要说明的问题。法律适用的依据、案件的主要证据要原文宣读,并对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认真排除后讲明最终认定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按照听取汇报、询问、发表意见、表决的顺序进行。案件由承办人汇报,合议庭其他成员补充。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听取汇报、进行询问和发表意见后,其他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的顺序,一般应当按照职级高的委员后发言的原则进行,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审判委员会应当充分、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讨论。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不受追究,并应当记录在卷。
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后,主持人应当归纳委员的意见,按多数意见拟出决议,付诸表决。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应当按照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
第二十四条、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过程中发现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指正。涉嫌违法审判的,交由监察室调查处理。
第五章 会议纪录
第二十五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由专职秘书负责记录。记录应当完整准确记载出席会议人员发表的意见和会议形成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各位委员审阅补正并签名后存档。
第二十七条、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属审判机关的机密文件,应按《档案法》妥善管理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2010年7月1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