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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程

发布时间:2010-10-14 14:48:44


    为规范审判流程管理,使审判工作依法、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进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审判流程管理,是指对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从立案、卷宗移送、送达、保全、排期、审理(执行)、结案、归档等各阶段,以法律、司法解释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完成时限为依据,以审限管理为核心,以计算机管理为手段,对案件在立案、审理、执行各审判流程环节的运行情况进行规范有序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本院立案庭是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流程管理的协调、监督和其他日常事务;物质保障及技术服务由办公室负责。各审判庭应当充分利用庭长管理系统加强对本庭案件审理流程的监督和管理。各单位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情况与本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挂钩。 

                 第二章   立   案

    第三条  立案庭职责范围: 

    1、负责各类案件的审查立案工作。 

    2、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预交诉讼费的审批和报批手续。 

    3、负责案件的集中传唤排期调解时间、地点、确定办案法官、执行员。  

    4、负责案件移送审判庭前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执行案件法律文书送达除外。) 

    5、负责对案件审限、执行期限的监督及监督案件归档。 

    6、负责接待群众及当事人的来信来访。 

    7、负责案件立案前调解工作。 

    8、负责上诉、申诉案件的移送及有关案件的调卷移送。 

    第四条  审查受理刑事自诉、民事、行政案件起诉和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申请再审以及执行案件的申请,并决定是否立案。 

    第五条  负责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申请的审查受理工作,并将申请的案件交行政庭审查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第六条  立案审查时限

    (一)立案人员收到起诉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一般应当在2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一般应当在7日内立案。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使当事人除自身原因外到法院立案不超过两次。

    (二)改变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卷宗材料后的2日内立案。

    (三)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第七条  对决定受理的民事案件,全部实行立案之日起十日内统一排期传唤当事人的固定工作机制。即由立案人员直接书面通知所有来院诉讼的当事人周三、周四下午按指定时间参加案件的处理,根据案件量每个法庭下午均按指定时间传唤多起案件当事人,具体每起案件安排为一小时接待,即下午掌握在1点至2点、2点至3点、3点至4点之间分时间段进行,此间可运用人工方式进行调解和询问案件。

    业务庭将案件的分案情况及法庭使用情况确认后交立案庭,通过大屏幕滚动显示。

    诉讼当事人应按指定时间准时来院,自觉遵守,否则承担审理期限延期的后果。

    第八条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审批,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第九条  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手续由立案庭审查后作出是否同意缓交、减交、免交意见,报院长审批。 

    第十条  立案信息录入时限

    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应在案件被批准立案的当天将立案信息全部输入微机,微机上显示的立案日期要与卷宗上登记及受案薄上记载的立案日期相符。

    第十一条  立案庭收到当事人诉讼和有关证据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数,由负责审查起诉的立案人员和原告签名或盖章。

                第三章    卷宗移送、调退

    第十二条  移交、确认、退案的时限

    (一)移交案件时限。对各类案件,立案庭应当在立案信息录入微机的2日内将案卷材料移交业务庭,各业务庭当每天查看庭长办公系统中新收案件信息。内勤应查验新收案件是否属于本庭案件受理范围,核对微机上录入的信息与卷宗上记载的事项是否一致,并与立案庭办理卷宗交接签收登记等手续。

    (二)庭长确认时限。各业务庭长应当自本庭内勤接收卷宗之日起2日内对新收案件进行确认,并对系统自动生成的案件承办人进行确认。

    因以下几种事由庭长可对承办人予以变更:1、上级法院发回,又分到原合议庭的;2、以前曾经起诉,撤诉或者判决驳回(一般指离婚案件)后未分到原办案人的。

    除以上原因外,为保证公正与效率需对重大疑难案件、集团诉讼案件和具有法定回避情形必须调整办案人的报主管副院长批准。

    变更案件承办人的业务庭应由内勤填写《更改案件信息审批表》,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放卷内备查。

    (三)承办人确认时限。承办人接受案件后,应认真查看自己的办案系统,对系统显示的新收案件应在2日内予以确认。要检查、核对微机上录入信息与卷宗和证据材料中所记载的事项是否一致,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庭长报告,由内勤统一向立案庭反馈。

    (四)退案时限。各业务庭认为所分案件不属于本庭案件审理范围的,应在接收卷宗后10日内,由案件承办人填写《退案审批表》,由庭长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决定。超过10日退回的案件,立案庭不予接受,由该业务庭审理。

    第十三条  审判流程中所有对外移送、接受案件卷宗及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调卷移送工作,均由立案庭设专人负责办理。审判庭审查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由该审判庭作出移送有管辖权法院的决定后,交立案庭移送。

    第十四条  立案庭移送案件卷宗时,交接手续必须完备,要由专人负责并设立移送案件登记薄,将移送的案件情况逐项登记清楚,案件移送函要加盖本院立案庭案件移送专用章,并由受移送法院对移送的案件审查后在登记薄上签收。

    第十五条  移送案件时限

    (一)上诉案件移送时限

    自裁判文书送到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时间起计算,民事、行政案件不得超过2个月;刑事案件不得超过3天;裁定不予受理起诉和管辖异议的案件不得超过1个月;执行复议案件不得超过1个月。

    (二)管辖案件移送时限

    1、管辖异议案件,裁定生效后10日内移送。

    2、移送管辖和管辖请示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民事案件不得超过2个月;行政、刑事案件不得超过1个月。

    3、对移送案件,受移送的法院不得拒绝接收,签收时必须写明收卷人姓名及收到时间,并于3日内登记后转入相关审判庭办理:如认为不属于院管辖,应在1个月内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4、刑事公诉案件应审查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对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对于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3日内审查完毕,普通程序7日内审查完毕。

    (三)审判庭向立案庭移送案件时限

    各审判庭对需要移送的案件,必须按照卷宗材料齐备、装订整齐的要求,最迟应于移送期限届满7日前移交本院立案庭审查移送。对超期移送或有其他违规情形的,应责成审判庭书面说明情况后做好登记,并向接收法院作出说明。

              第四章   送达、保全

    第十六条  送达。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属于立案环节的应由立案庭按照相关时限规定予以送达;属于审判环节的应由各审判庭按照相关时限规定予以送达;属于执行环节的应由执行局按照相关时限规定予以送达。上级法院和外地法院委托送达的,分案件类型由各业务庭在收到委托7日内完成送达后转立案庭返回受送达法院。

    第十七条  保全。在诉前、诉讼阶段接到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由审判庭负责审查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不符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条件的,应在48小时内书面通知或者口头控制当事人(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不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第十八条  审理(执行)中的其它程序均按照各类案件审判规程办理。

              第五章   结案和审限

    第十九条  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限为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经高级法院批准,审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限为六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审限可以延长三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二十日。

    (二)民事案件审理期限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审限可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三个月。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三十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4、审理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不受审理期限的限制。

    (三)行政案件审理期限

    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经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四)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

    1、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2、民事案件:一审案件审理期限为六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审限可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三个月。

    3、行政一审理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经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五)执行案件执结期限

    1、执行案件应在六个月内执结,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法院备案。

    2、非诉执行案件应在三个月内执结,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法院备案。

    3、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15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法院。

    4、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应当立即执行。

    5、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最迟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第二十二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等司法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

    (五)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六)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七)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机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八)中止审理或中止执行的期间;

    (九)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及其他应扣除法定期限的期间。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无法在审限内审结的案件,且不具有不计算审限、重新计算审限事由的,可以申请延长审限:

    (一)经院长批准,需向上级法院请示的;

    (二)需上级有关机关协调的;

    (三)案情涉及社会稳定,经院长批准暂缓处理的;

    (四)经院长批准的新类型案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

    (一)被告人被羁押的刑事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7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二)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三)行政案件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四)需要延长审限的案件,合议必须进行评议并填写《案件延长审限审批表》,说明延长审限的理由,于审限届满前15日报庭长审核。庭长同意延长审限的,于审限届满前10日报院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应在审限届满前,及时录入延审信息。涉及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信息应与审理(执行)进程同步录入。录入信息后,承办人须将信息审批单原件及复印件报送本庭内勤,由内勤汇总后于每月月底报立案庭审查确认。

                第六章   审限管理

    第二十六条  立案庭负责审限届满前的催办,在各类案件审限届满前15日,立案庭将向各庭发送催办通知,被催办的案件如在15日内不能审结,应尽快办理延审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立案庭于每月月底将向各庭反馈已超审限案件列表,由各庭进行核对。列表中如有已办理延审手续或有法定不计入审限事由的案件,经立案庭对各庭统一呈报的案件申请延审审批单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后予以确认,审批手续或相关证明材料完备的案件将不作为超审限案件处理。但对未能及时录入延审、结案等相关信息造成“系统超审”的,将按有关奖惩办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系统中流程信息的准确性,立案庭应对承办人要求更改的信息进行审核。如确需要更改的,承办人应填写《更改案件信息审批表》,经本庭庭长批准后由办公室网络管理员操作。涉及司法统计相关内容的还应报研究室审核、备案。

    第二十九条  立案庭每季度对案件流程情况进行分析,对审限内结案率和超审限案件及超审责任情况作出报告,拟写《审判通报》。

              第七章    归档

    第三十条  案件归档审查

    (一)审判长对本合议庭归档卷宗要进行审查。对录入信息与卷宗不相符的,应在归档前予以更正,然后到档案室归档。

    (二)档案室负责案件归档确认及录入信息检查,对符合归档条件的案件在微机上予以确认并接收卷宗,案件从承办人的审结库转入档案库,同时从承办人的审结库中消失。对不符合归档条件的案件予以退回。

    (三)录入信息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归档是否按时。案件审结后应在1个月内归档。

    2、立案信息与卷宗记载内容是否一致。

    3、审判、执行信息是否完备。结案日期与卷宗中记载的实际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时间是否一致,有关涉及审理期限的审批事项是否完备,有无领导签批等。

    4、诉讼费收据与电脑信息中应收数额是否一致,缓交费用是否补齐。

    5、法律文书录入是否完整,有无遗漏。

    第三十一条  归档案件审查结果的通报

档案室每季度对归档数量及超期归档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定期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如有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法院要求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法院要求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如有与本院有关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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