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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

作者:张 蕾  发布时间:2010-10-12 16:06:30


    近年来,由于互联网用户的激增,少数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大肆进行盗窃等侵犯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犯罪,给他人财产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但是由于我国在保护虚拟财产方面立法的空白,致使投诉无门,无法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故有必要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予以认定。

    一、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认定

    全国每年有大量网络虚拟财产被盗报案,而且呈上升趋势。而对于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是否构成盗窃罪,学界争议颇多,笔者认为,分析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关键在于界定网络虚拟财产,为了遏制目前出现的大量网络虚拟财产被盗案件的发生,有必要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进行分析以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什么犯罪。

    (一)网络虚拟财产性质认定

    1、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目前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主要包括:(1)游戏账号等级;(2)虚拟金币;(3)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4)虚拟动植物;(5)虚拟ID账号及游戏角色属性等。

    网络虚拟财产并非凭空产生之物,其产生需要服务使用者加入并操作网络游戏,付出含有经济价值的有形或无形的投入。目前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仅仅是存在于网络中的虚无之物,本质是计算机中的一段字符串,不是一个实体的事物,不存在类似于现实财产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即使拥有价值,其价值也无法用现实社会中的准绳加以衡量,因此,虚拟财产既不能保护,也无法加以保护,不是财产。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现实的使用、交换、转让价值的财产,是一般意义上的财产。第三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虚拟的网路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不同于一般财产的一种新型财产。

    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三种观点,把网络虚拟财产定义为一种新型的财产。之所以同意第三种观点,是由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所决定的。

    2、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第一、虚拟性与客观性的结合

    虚拟财产的最大特征就是具有虚拟性,又称无形性。这种虚拟性表现为它以数字化的形态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存在依赖性,甚至在某种程度其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但是,虚拟财产如果仅仅发生在虚拟空间里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只是玩家储存于游戏服务器中的数据、信息、符号等,是一种电磁记录,但是作为一种财产的载体,也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具有客观实在性,虚拟财产不是虚构的财产,也不是虚无的财产。

    第二、价值性。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其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从玩家通过时间、技术、资金等投入使自己不断的练级获得虚拟财产,或者通过卖方付出大量的费用,包括购买游戏点片的费用、上网的费用,以及时间、精力、情感等许多无形的付出离线交易直接获得虚拟财产的这两种方式上看,都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物一样具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从虚拟财产的用途上看,虚拟财产的获得能够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或者精神需求,能够给人们带来网络游戏的感官和精神上的享受,也满足游戏运营商赚钱的需要。因此虚拟财产具有经济学上的价值特点,而且这种价值在玩家这一特定的群体之间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接受。

    第三、可转让性。可转让性即为虚拟财产的可流转性。指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买卖方式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也可以通过离线或在线方式在玩家之间进行转让,现实中存在很多网站进行这种交易活动。

    从以上阐述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客观实在性、价值性、可转让性的特征来看,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相比具有共性,且这种共性大于其个性,但因其特殊的虚拟性使得现有的法律对其无法进行规制,故笔者倾向于把网络虚拟财产定义为一种新型的财产。

    通过对虚拟财产的特征分析笔者将虚拟财产定义为:存在于网络环境之中,在游戏运营之前就己存在,网络主体通过特定的网络空间所拥有的,与现实社会有经济关联的,能够在现实社会自由流通的一种具有财产属性的“物”。   

    (二)现实中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认定

    对应网络虚拟财产概念的三种观点,在现实生活中,亦存在着以下三种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的定性:

    第一种认为,虚拟财产不是财产,其既不能保护,也无法加以保护,不属于法律规制的范围,故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认为,虚拟财产虽然具有一般意义上的财产的性质,但由于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未做规定,故不宜界定为盗窃罪。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及社会价值,故网络虚拟财产寻求法律保护,不仅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故可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手段界定为犯罪,以侵犯通讯自由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来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以维护被害人的利益。

    第三种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型财产,虽然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处罚措施及定罪量刑在我国目前刑法中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通过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关于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第四条第三项关于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属于盗窃犯罪。  

    二、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价格界定

    在刑法中,构成盗窃罪是有数额标准的,这使得虚拟财产价值的确定显的尤为重要,因为这关系到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问题。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网络虚拟财产和真实财产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换算机制,这种机制可能由特定的服务提供商来制定,更多的则是由网络虚拟财产通过自身的价值体系在用户之间自然形成,通过这样的机制我们就能把存在网络中的财产价值转变为现实中的价值。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方法可以确定虚拟财产的具体价值:

    (一)游戏运营商确定的价格

    目前,网络存在着虚拟财产交易平台,游戏运营商一般都在交易平台提供的论坛上发表贴子将其设定的虚拟财产标注价格或者在游戏中设定虚拟财产交易价格。但是这种方法有其弊端,即运营商制定虚拟财物的价格是完全从自身的利益出发的,其高低完全取决于特定游戏的运营和利润状况,以及运营商的营销发展策略一一因此运营商确定的价格并不能作为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确定的唯一标准。

    (二)玩家认定的价格

    玩家认定的价格即玩家之间的离线交易,包括虚拟财物和游戏账号的离线交易。可是玩家之间的离线交易具有无序性和不稳定性,且带有玩家的感情色彩,故玩家之间的离线交易价格也不能准确说明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以其作为确定其价值的标准也有一定的偏差。

    (三)以虚拟角色的等级来界定价格

    每一个虚拟角色都有一个等级,而等级的取得是和金钱、精力、时间成正比的。金钱、精力、时间投入的多自然等级就高。故在现实中可以以玩家在游戏中的等级作为界定虚拟财产计算价格的一种参考标准。

    (四)以已转化为现实的财产为价格标准

    当虚拟财产被盗后,盗窃者销售该虚拟财产的所得可以作为确定价值的标准。这是一种较易掌握的方法,但具有局限性,即若盗窃的虚拟财产未实际转化为现实的财产则无法适用该方法来界定其价格。

    由此可见,如何具体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格,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以上的几种方法来综合考量。

    三、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确定

    虽然笔者在上述分析中已阐明应按盗窃罪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定罪量刑,但毕竟目前我国在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方面仍属欠缺,故在认定其犯罪性质时仍争议不断,故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根源上给予其合法的定罪依据,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上的财产概念当中。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对财产或者财物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是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渠道将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我国司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一经最高司法机构颁布即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制订与网络虚拟财产有关的单行立法

    笔者认为,我国更适宜制定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单行基本法。原因如下:

    首先,从虚拟财产的性质看,由于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其权利主体确定的困难性以及转移方式、侵害方式等方面均不同于现实财产,其特殊的属性使得由特殊的法律规则来规定更加适宜。 

    其次,从虚拟财产制度的规范内容与其他法律制度规范内容不相协调看,虚拟财产的特有属性,决定了其在虚拟财产权立法中必然要规定有别于一般法律权利的取得程序、行使程序、维持程序、变动程序、救济程序,故有必要制定单行的基本法。

    最后,从虚拟财产涉及多种法律关系,需要多个法律部门的调整看,虚拟财产的法律关系涉及玩家和运营商的服务合同关系和玩家之间的物权关系,虚拟财产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跨越了多个法律部门,既有公法的规定,又有私法的内容,既有民法、行政法的内容,又有刑法的内容。只有通过单行法的形式来对这些复杂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才能避免对相关部门法的同时修改,从而节约立法资源。

    虽然本文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取证、举证问题等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未做详尽的论述,但本文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认定、价格确定、法律规定等实体法的角度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了阐述,以期通过本文对实践中的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件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以更好的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文章出处:《皇姑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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