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日前,我遇见了人民陪审员沈阳市委党校张锦华教授。张教授对我编辑的一篇发表在《皇姑审判》的短文提出了一些意见。在此,感谢张锦华教授对《皇姑审判》的关心,对我编辑的短文的关注并以此文与陪审员交流。 依据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经皇姑区人大批准,我院聘请了67名人民陪审员。首先,我要谈谈陪审制度。现代的陪审制度源于英国。公元11世纪初,英王诺曼底公爵为了解决中央与地方贵族之间的矛盾,取得平民阶层的拥护,英王派法官到英国各地解决纠纷。在审判过程中,由法官主持审判,由当地平民组成陪审团依据当地习惯法进行审判。现代,由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变的广泛,法律规范结构完善,再加上组织陪审需要高额的成本,英美法国家很少采用陪审团审判案件。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根本的目的我认为在于:第一,审判公开。在现实审判中,很少做到法律规定的真正的审判公开,一般公民是不允许随意旁听法庭审理的过程。即使是当事人的亲属,通常也被以各种理由关在法庭之外。作为公开的法院裁判文书,通常是保密的,只有当事人才有。如果当事人把文书丢失,补办也要费一些手续。所以,陪审员直接参加庭审是审判公开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不仅让群众了解审判,也可以让人民体验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付出的艰辛工作。第二,审判监督。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审判可以监督审判员裁判的恣意。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其合议意见直接关系到裁判结果。陪审员对案件、法官个人、法院的评论也可以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其次,人民陪审员应当自律。申请陪审员工作的目的是维护社会争议是高尚的;是基于个人兴趣和学习要求是正常的;如果是出于私利则是危险的。在合议庭中,要求陪审员有独立的思维,陪审员应当真实的表达对案件的意见,不必关注法律规定,陪审员对案件的意见就是对法官司法惯性的修正。
我解释一下张锦华教授提出的问题。鸦片战争时期,我国政府被迫同西方列强签订了许多不平等条约,开放了口岸,分化出租借地。张锦华教授提出:中国的国门是被列强以武力打开的,非中国政府“敞开”的。根据历史和现代法律精神,我是这样理解的,清政府以主权国家的身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除租借地区以外,国家主权没有丧失,所以,把近代中国定义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实事求是的说,我在写这句话时只是凭感觉,没有经过系统的思考。在此,我再次向张锦华教授的学习态度表示敬意,学习张锦华教授对社会的奉献精神。 (办公室 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