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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价值有多大

作者:徐素英 刘吉柱  发布时间:2009-12-31 11:18:32


    人民陪审制度是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一项审判制度。《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制度具有三个特征:1、人民陪审制度是由审判人员以外的人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来参加案件审理的制度;2、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一审普通程序案件;3、人民陪审制度是一个弹性制度,人民法院可自行选择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来审理案件。人民陪审制度应该说是我国法制民主化的一个集中体现,它的意义在于加强人民群众对案件审理中的监督。不可否认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起到了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确保司法公正的作用,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他始终具有法律制度所不可避免的缺陷,因而在审判实践中需要加以完善。 

    一、人民陪审制度的成因及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经济流转的加快,人民法院的民事、经济案件大量涌现,审判力量的明显不足与案件的大量增加的矛盾日益突出,从这些现象来看,似乎人民陪审制度正可弥补审判力量的不足。而且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草案)》第一条也对陪审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1、法院审判的一审刑事案件和涉及人身权利的一审民事案件,应当适用陪审制;2、法院审判的一审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海事、海商案件可以适用陪审制;3、当事人申请适用陪审制度等。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该决定的实施,是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具体完善,它进一步通过立法的形式,实现了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权”。这是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该《规定》从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条件、任免程序、考核培训、管理表彰、经费保障上都作了详细规定。

    总的来说,我国目前在审判实践中采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方面,法官们经常抱怨说现在的陪审员很难请。即使请来了,或者因为其素质不高,或者因为其不负责任,在审判中也发挥不了多大的作用。另一方面,许多陪审员抱怨说他们在审判中根本不受重视,白白浪费很多时间,没法发挥作用,而且误工补助也不到位,他们就好像法院的廉价劳动力。法官缺少积极性,陪审员也缺乏主动性,于是,我国已经实行多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越来越流于形式。毫无疑问,形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二、我国陪审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价值

    1、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

    保障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做的事情很多,但是建立行之有效的陪审制度不失为一项重要措施。司法公正的宗旨在于司法机关审理每个具体案件的程序是公正的,而是具体案件所做出的裁决是公正的。在此,最重要的是在每个具体案件中适用的程序是否公正,以及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做出的裁定是否公正。毫无疑问,公民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审判活动对保障这种个案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可以帮助法官更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一方面,陪审员的社会职业和生活经历各不相同,他们参与审判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从而弥补法官的不足,与法官相辅相成。另一方面,陪审员参与审判还可以促进法官的办案责任心,从而减少他们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因疏忽而造成的失误。

    2、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

    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虽然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不尽相同,但是其都被认为是公民参与审判活动的一种有效方式,是在司法决策过程中防止法官独断专行的有效措施。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一直是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审判活动的重要形式,也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依靠群众,联系群众的有效方法。无论在刑事案件中还是在民事案件中,法院的判决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有关人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是人们社会生活中事关重大的决定。陪审员来自社会各界,分别熟悉各种各样的社会生活。他们参与审判,可以集思广益,可以更广泛地代表公民的意志,可以更有效地防止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一言以蔽之,陪审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活动的民主性。

    3、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是我国审判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主要是由公开审判来保障的。除了必须保密的案件或情节之外,司法活动应该公开。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提高司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可以更好地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思想。一方面,陪审员是来自各行各业的公民,他们参与审判活动本身就扩大了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另一方面,陪审员的参与也增加了广大公民了解司法决策活动的渠道。

    4、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受到的干扰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来自于法院外部的干扰也有来自于法院内部的干扰。陪审员参与审判,法院的判决意见是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做出的,有利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抑制这些来自于方方面面的干扰,有利于加强司法裁决过程的独立性。

    5、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廉洁

    司法腐败是人民深恶痛绝的一种社会现象。在各种腐败行为中,法官的腐败行为是最难以原谅的,也是最损伤公众法治信念的。陪审员参与审判无疑是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措施之一,因为陪审员的参与是对法官行为的一种重要约束。一般来说,一个人在有人在场的情况下会比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更注意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且在“外人”面前往往比亲友或熟人面前更注意约束自己的行为。如果参与判决活动的只有法官一人或者都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同事,那么一个人敢于贪赃枉法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如果法官在来自各行各业而且多为素不相识的陪审员参与下进行审判,自然就会在面对诱惑时三思而后行,就会谨慎地加强对自己行为的约束。

    6、陪审制度有利于普法教育

    公民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法律意识,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诚然,组织公民学习法律是普法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其毕竟比较抽象和桔燥,而亲自作为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直接了解具体案件的审判裁决过程,这对于公民法律知识的增加和法律意识的提高都是极有裨益的。

    三、陪审制度的政治民主价值

    1、政治参与价值 

    政治参与价值指的是由于陪审制度的存在,公民直接参与到司法过程中所体现的价值。这个价值完全是政治性质的,它与人民主权的原则是密切相联。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是由人民通过普选权选举出来的代表组成的,同时还通过法定的常规机制参加政府的活动。在前者,人民通过选举权表达了抽象的政治意愿,在后者,人民通过陪审权实现了具体的政治意愿。陪审制和选举制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两个重要的直接结果,也是它的最终结果;它们两者在实现多数统治的政治理念上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缺一不可。陪审制是如何体现人民主权的民主价值的呢?就是通过把一部分公民提高了行使审判权的法官的位置,由此使人民感到自己介入到了政府之中,而将政府看成是与人民相融合的统治机构和形式,不将它看作为一种异己的产物了。选举制是把人民和政府连接起来的第一道桥梁,陪审制则是使人民和政府处在经常性的沟通状态的另一座桥梁。有了这两道桥梁,人民认为自己是介入到政府中的人民,而政府则认为是存活于人民中的政府。上情得以下达,民意得以上通;人民以政府为依托,政府以人民为源泉。

    参加陪审审判如果成为公民平等享有的宪法性权利,所有的选民都同时成为潜在的陪审员。陪审员成为人人可当的一种常规职务。陪审员既是人民享有的政治荣誉和政治权能,同时也是表达民意和己见的切实机遇。社会成员复杂多样,层次繁多,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他们可以代表有产者,也可以代表无产者;他们可以代表工人,也可以代表农民;他们可以代表当权者,也可以代表平民百姓。事实上,他们可以代表全体人民。使全体人民真正感到当家作主的内容和乐趣。从这个意义上讲,陪审制有利于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2、权力制衡价值。 

    狭义上看,权力制衡价值是指陪审员对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过程进行制约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它所针对的对象仅为法官。但广义上看,陪审制度的权力制衡价值则指向以司法机构、行政机构、立法机构等形式表现出来的整个国家机器。在民主国家,国家和人民之间需要一个缓冲地带,否则,权力来势过猛,容易折损民主权益。陪审制度就是这样一个精巧装置。它对上可以发挥前述作用,对下则可以成为缓和人民矛盾的载体。这时,它们介于人民和政府之间,成为权力和权利之间不偏不倚的仲裁者。在此意义上,陪审员是社会公众抵御国家压迫的法律武器,它可以保障诉讼当事人不受腐败法官不公正的审判。

    在美国法官行使法律适用权,陪审团行使事实认定权。事实认定权较之法律适用权处在更为实质的层面,是司法权的实质内容。在这个意义上,并兼之以法官是由人民所选出的事实,可以认为,“人民司法”这个概念基本上是名实相符的。不仅如此,为了保证司法权实质性地把握在人民的手里,美国宪法还规定两个补充性的内容:一是,陪审团所做出的事实认定,法官不得轻易推翻;要推翻陪审团的事实认定和案件裁决,必须要另行组成陪审团方能为之。二是,上诉审法院只进行法律审理,不予以事实审理。上诉审法院的功能在于监督下级法院的法律适用权之是否正确运用。可见,陪审团的事实认定权和裁决权受到了最大限度的尊重。

    这一点尤其表现在刑事诉讼之中。刑事诉讼就其本质而言乃是国家同个人的斗争。在这场斗争中,法官屈从于更高的权威,公诉者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抱有偏见,而且对国家所负之责过分热忱,个人显处弱势。为此,法律赋予刑事被告人诸多程序性权利或程序利刃(procedural edges),如无罪推定原则,反对自我归罪原则,公诉人负有同时提供对其指控不利的证据之义务等等,以捍卫其合法权益。

    以上所述,陪审制度对司法机构行使审判权的制衡作用。不仅如此,陪审制度对行政机构行使行政权也起到类似的制衡作用。

    在部分民事诉讼和所有行政诉讼中,实行陪审员审判有利于保护公民在诉讼中免受政府权力的压制。在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中,政府作为当事人和审理者的双重角色之间的模糊界限,将会导致国家权力的专横行使。所以,如果在诉讼的解决过程中有普通公民的声音,这将有利于形成对政府权力滥用的反向制约机制。

    实践证明,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进程中具有重大的意义。人民陪审制度既要坚持,又要对其在具体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思考,做到扬长避短。

文章出处:《皇姑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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