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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思维,挖掘被执行人积极因素

——解决执行难的重要途径

作者:高子侠  发布时间:2009-10-20 16:53:10


    中国有句古话叫做:“解铃还须系铃人”。

    执行工作实践中,很多执行案件都是在被执行人主动配合下结案的,社会效果都比较好,究其原因,有法律的威慑力;有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全身心投入的人性化工作方法;也有一些是被执行人本身素质的良好体现;克服种种困难,尽其全力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的这些闪光点,从没有得到公正的评价,也没有将他们积极解决执行难的主观能动性给予肯定,不是把他们归纳为老赖,就是天经地义地认为他们就应该这样 。长期以来,媒体宣传都是法律的威慑力,对被执行人无论好坏都是一概而论或区分不清,忽视了他们的积极性,不愿理睬他们的诉求,尽管有些是合理合法的,使他们的自尊受到一定的伤害,转而和法院对抗、规避,也使执行案件增大了难度。

    长期做过执行工作的人都记忆犹新,在八十年代初期成立执行庭开始至九十年代中期,那时的执行案件除个别以外,大部分被执行人都是主动积极履行义务,将钱、物主动送到法院,而且表示惭愧的、自责的都屡见不鲜,执行难的案件极少,他们当时都比较相信法律,信任法官,也设身处地为申请人着想,积极努力做一些亡羊补牢的有益事情。可是到九十年代末期至今,因社会上的种种原因,相当部分被执行人仇视法律,对抗法律,采取规避、隐慝、出逃等违法手段,对抗执行工作,许多“杨白劳都变成黄世仁”。

    其实,一件执行案件,最清楚也最知道如何解决好的人是被执行人,他是否有积极性是解决案件的关健,如何调动被执行人的积极性,各案有异,但有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就是执行人员必须有爱心,有实事求是的精神,人性化办案,不能歧视,态度生硬,冷嘲热讽甚至简单化采取强制措施,忽视被执行人的困难方面,伤害被执行人的自尊心,从而把被执行人推到法律的对立面,有可能一二次就能结案的案件,会拖到十次八次也不好解决,甚至节外生枝成老大难,有相当一部分执行案件,都是由于我们的思维和做法欠妥,激化了被执行人的逆反心理,与我们的对抗,人为的造成案件的“执累”。

    被执行人相当一部分是在商海里奋斗的,这就决定他们的经商不可能总是一帆风顺的,他们也会有困难,也会从一夜之间变成“乞丐”,他们也需要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帮助,也需要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关怀和同情,其中主要的方面是法院,就是我们审判人员、执行人员面对这种客观事实,能不能也象对待自已的亲人一样对待他们,理解他们,思想工作多做一些,执行措施慎用一些,充分利用他们还债能力的范围和空间,促其想方设法履行法定义务。前期,我院执行局执结一件借款合同案件,由于转变思维,人性化办案,从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出发,实事求是地做申请人的启发工作,双方从对立到谅解又到相互理解,最后达成和解协议,不但该案件执行完毕,被执行人主动又献出真情回报执行局,直接帮助我们执结了其下属企业另外十三件多年中止或执行不能的案件。

    此案的结局,使我们深受激励和启发,更加增强了我们在创新执行工作方面及挖掘被执行人积极因素方面的信心,开阔了眼界,也对我院今后执行工作有举一反三的重要启示,掩卷而思有三点。

    一是大部分执行人员理念中对被执行人没有好感,在执行工作受阻时,都习惯于把被执行人冠以“老赖”,认为他们就是执行难制造者和上访案件麻烦的根源,很少善于发现和捕捉他们的积极因素,把他们诉说的困难和辩解,总认为是强词夺理,很少客观认真分析,有时就错过了稍纵即逝的执行良机。虽然做了许多工作,也可谓穷尽了执行措施,但结果往往是不尽人意。造成被执行人与我们对抗,申请人不满意,致使有些案件系上了“死结”。这种先入为主的成见往往使我们的执行工作从开始就陷入了被动。

    二是从某种意义上讲被执行人确实是执行难及上访案件麻烦制造者,但辩证的角度看,他们又是解决执行难的关键人物。有些人甚至能起到绝对作用。这就是解铃还须系铃人。实践中,有些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配合我们一步,我们就不走弯路,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重复劳动,案件就能在最短的时间执结,反之亦然。因此,执行人员头脑中应根深蒂固树立这一理念,对申请人或被执行人要有信心,有诚心,有爱心,增加人性化办案方法,抓住契机,拉近当事人之间,我们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善于做当事人之间的“融冰之旅”、“破冰之船”。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只要我们能把被执行人的积极因素调动起来,激发到位,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社会效果。对深入解决执行难肯定会有进一步的拓展。

    三是当前执行中的威慑机制是执行案件的重要手段,是不可动摇的大方向,但应看到这绝不是万能的,因为执行案件有历史原因,当事人之间存在恩怨等客观事实,在立案时,已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已无履行能力或暂无履行能力。现在有些执行人员因形式所迫,怕不作为,怕与案件有牵连,不愿做一些应该做的调和工作,程序办事,一问、二查、三强制,虽穷尽措施,但社会效果不好,不仅被执行人破罐子破摔,申请人的利益没达到也不满意,进而上访,也使一些本应有希望的案件陷入死胡同,久而久之,恶性循环,上访案件有增无减。我们认为,当前在加大力度打击“老赖”的同时,也应弘扬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的典型案件,他们的良好作为也应受到社会的尊重,给他们以希望,鼓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他们也应该成为解决执行难的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

    执行过程中的改革与创新不但要求我们在执行过程中积极寻求解决办法,更合理的运用法律条文,而且要在执行中坚持原则,增加人性化办案,用无私和爱心去化解当事人之间难以调和的矛盾。将法院的人民性贯穿于审判执行的整个办案过程。

    执行过程中思维的转变不但是我们应对案件的指导思想是十七大精神与时俱进的体现。更是使法院人民性更好的发挥。没有千篇一律的执行方法,有的是一层不变的执行原则、善于改革和创新的执行方式,把目光着眼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时刻从大局出发,从全社会出发,才能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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