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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慢待危重患者 八旬老人病死家中

作者:郑 炜  发布时间:2009-08-11 14:37:11


    随着急促的车鸣声响,一辆飞驰的救护车将一位昏迷状态的老人送到了这家医院的急诊室,老人的五名儿女一齐把目光投向了接诊医生,这位医生瞟了老人一眼,不慌不忙地开出了一份检查单,“作脑CT检查检查吧”,儿女们急忙给老爸做CT检查,结论是:“左侧脑梗塞”,当报告单交给医生后,这位医生平静地说:“没啥事,回家补补糖吧”,儿女们感到很“茫然”,“用不用住院观察、治疗啊?”,医生回答很简洁,“不用”。就这样,他们又叫辆救护车带着老爸回家了。

    当晚喂老人喝了两勺糖水,老人似乎喝了进去,第二天早上发现老人无法自主进水进食,到了晚上10点多钟,老人就停止了呼吸。

    老人病逝虽不突然,但给儿女们带来的悲痛却是巨大的,都说“人生自古谁无死”,但是,这样未经过救治就病死在家中,儿女们怎么也无法接受这个事实。

    王敬德老人是1908年1月出生,病逝前患有脑血栓、糖尿病,曾在2007年在一家部队医院住院治疗,病情好转后出院。2008年5月2日,老人出现昏迷、神志不清、咬舌现象。儿女们发现后立即拨打120叫来救护车,把老人送到医院,本想到医院后就能留下住院,没想到做完检查就被医生“安排”回家了。

    五兄妹经过研究,决定要为老爸病故在家中讨个“说法”,他们要追究医院“不救治”、“不作为”的责任,他们找到医院与那位医生理论,医院的医生都说补糖没有错。五兄妹一纸诉状将医院告到了法院。

    五兄妹诉称:负责医生对家属介绍病情爱答不理,经原告请求才做了“CT”,诊断为“左侧脑梗塞”,但未予血糖等全面检查,拒绝留院观察便通知原告将父亲带回家中补糖。原告只得将父亲接回家中,是被告的不治疗行为耽误了原告父亲最佳治疗时间,造成父亲死亡。

    法院针对这起纠纷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合议庭。经开庭审理,法院查明如下事实:沈阳市急救中心120《院前出诊病历》记载“主诉:神志不清1天;现病史:1天前神志不清……;既往史:脑梗塞、糖尿病;初步诊断:昏迷待查”。被告医院接诊后,负责医生提出对王敬德进行头颅CT检查(报告单印象诊断为:左侧脑梗塞),未强调回诊住院观察事宜,告知患者家属回家给病人补糖。原告将父亲王敬德接回家中,喂过糖水、面食,但王敬德病情加重,于23日在家中去世。原告认为,父亲虽然年老多病,但如果医院给予全面检查,留院观察治疗,生命定会延长,故对被告医院提出质疑,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被告认为没有行医过错,不同意赔偿,原告便起诉到法院。面对这起案件,法官的观点分歧很大:

    第一种观点认为: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角度分析认为,这不是一起医疗事故,也不是医疗过失。医院建议患者家属回家是考虑老人年迈,患病多年,留院治疗价值不高,也是为节省病人家属开资。至于病人死在家中,是病人自身疾病造成的,与医院行为无关,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从民法通则的侵权归责来看,被告没有侵权行为,主观上没有使老人病死的故意,行为上,给老人做了检查,尽到医生责任,但存在过失,让病人回家是错误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从合同法基本原理看,被告与老人之间存在着医疗合同关系,被告没有尽合同义务,对危重病人处置不当。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对就医的患者理应认真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行“救死扶伤”的医德。患者年老多病,在病情危重情况下被送往被告医院救治,被告没有对其病情做全面认真检查,也没有提示病人家属建议患者留院观察,在未采取任何治疗措施的情况下,便通知病人家属回家自行补糖,其做法不当,违背了医疗服务的宗旨。老人病故家中,虽然不是医疗行为所致,但与被告“医疗不作为”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告因此深为惋惜,受到精神损害,故对其合理的赔偿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作出判决,被告医院支付老人儿女精神赔偿2万元。

    该判决宣判后,老人儿女们虽然觉得赔偿少一些,但认为讨回了公道。另一方面,院方收到判决书后深受触动,在判决书未生效时,就提出支付赔偿金。医患双方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文章出处:《皇姑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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