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手机拥有量达10亿部,手机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为骗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犯罪分子利用手机作案花样翻新,层出不穷,关于电信诈骗的报导也屡见报端,当我们听到媒体报导此类案例时往往觉得难以置信,但是作为办案人,笔者就曾遇到过一个真实案例。 2011年11月21日下午,王某家中的座机电话铃声响起,王某接听电话后,一个自称某法院郭红的在电话里说王某在南京开办的银行卡透支12655元,王某当即提出异议,郭红就把电话转到一个自称周庆警官的人接电话。周说王某涉嫌洗钱并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及款额,同时又说在办案期间将对王某上述6笔存款冻结并得不到利息,当王某手足无措时,电话中周庆提出让王某与公证处杨荣协商。杨荣接电话说让王某带上存款单及手机到工商银行办理手机银行方可解决此事。王某按照杨荣指令,在工行用杨某提供的手机号码15121040184办理了手机银行业务,并将586000元存款提出转入手机银行卡。当日卡内50万元被人提走,王某意识到被骗,马上向公安部门报案未果并于2个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认为银行没有向王某提示手机银行风险,未尽告知义务,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手机银行过程中频繁与内部人员交谈,没有填写单据,没有告知转账限额,也没有核实手机号码是否属于客户本人,要求银行赔偿各种损失20万元。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庭审上,原被告各自提供相应证据,主张自己的观点。法院认为,原告提出被告没有尽告知义务的主张不成立,造成原告50万元被支取的原因在于原告过于相信他人,且按他人要求将密码泄漏给诈骗分子,于是法院做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宣判后王某也意识到自己存在过错,太过于相信他人,认为自己胜诉希望不大,故没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虽然该案已判结,但是原告王某的损失至今无法追回。
从本案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骗子并不高明,被骗者过于轻信。希望通过本案能够提醒人们,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将密码泄漏给他人,一旦泄漏就有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从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