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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关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作者:王卫东(民一庭 副庭长)  发布时间:2012-08-20 16:27:15


    任何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均来源于实践,连带责任亦不例外。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但究竟哪些情形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尚未有统一的认识,导致对连带责任的误解及滥用现象时有发生。关于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散见于各部法律及司法解释中,结合近年来的审判工作实践,笔者现粗略地对关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作以归纳。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有牵连关系的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须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连带责任是民事责任形态之一,它不是具体的民事责任方式,而是在责任人数上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一种民事复合责任。我国民商事法律中涉及连带责任最早而最多的法律,无疑是1986年颁布、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伙型联营的合伙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连带责任;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十七条规定了代理人的连带责任;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连带债务人的义务及追偿权;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了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四条规定了个人承包经营者违法招用劳动者并造成损害的,应与发包的组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侵权情形下的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消费者可以选择向生产者、服务者和销售者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实际上就是规定了生产者、服务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受害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实际上就是规定了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股东存在出资瑕疵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资本充实责任;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发起人对出资不足部分的连带责任;第九十五条规定了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对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费用和募集的股款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多个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新合伙人应对入伙前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共同承包人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了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承包部分工作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联运情形下承运人的连带责任;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了共同受托人应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条规定了被保证的汇票,被保证人与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第五十一条规定了两个以上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对于货物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航空承运人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发行人、承销商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经理等人员应就虚假陈述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了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就虚假资信报告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共同受托人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涉及连带责任问题的司法解释主要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全部监护人及其委托人之间对于被监护人的过错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五十三条规定了全部合伙人对外应负连带责任;第八十一条规定了转委托不明时委托代理人和转委托代理人之间的连带责任;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教唆、帮助他人侵权的共同侵权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了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七条规定了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九条规定了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份额的,应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了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际上,关于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远不止这些,现实生活中,涉及连带责任的民商事纠纷也纷繁复杂,各种类型案件的案情也千差万别,立法和司法解释不可能穷尽一切法律问题,这就需要法官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法理进行正确的裁判,力求避免审判实践中误用和滥用连带责任现象的发生。

编辑:宋瑒    

文章出处:《皇姑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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