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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及存在的问题

作者:周廷昌  发布时间:2011-12-31 14:09:24


【基本情况】

    根据我院统计截止2011年12月1日为止,皇姑区法院全年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共计423件,其中占72%的劳动争议主要类型为劳动合同类为309件,劳动雇佣类占28%,114件。而309件劳动合同的纠纷案件基本经过了劳动行政仲裁,其中104件由仲裁机构在实体方面进行裁决,一方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程序性处理没进入实体裁决,直接下不予受理通知书为205件,占该类三分之二左右即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在行政裁决部门得不到实体处理。劳动合同类的纠纷主要类型是以下几种情况:(1)未给职工依法交纳社会保险或未全部交纳的或未规定险种交纳为主要纠纷类型;(2)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用人单位故意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躲避应承担的义务;(3)劳动合同的解除没有按法定事先30天通知并拒绝给付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问题而发生争议。

    以上三种情况也是当前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主要纠纷。而劳务雇佣类28%的案件中的主要类型是:(1)劳务报酬纠纷口头居多没有书面的文字,一旦发生纠纷难以查实,习惯上是劳动者先干活后给报酬,一旦发生纠纷雇主不认帐;(2)普通类劳务多是小包工头与用人单位结算,劳务工作完成后,小包工头将报酬领到而跑掉的占有一定数量引发纠纷;(3)工作量大多是自己记的流水帐,没有用人方确认,一旦纠纷劳务报酬标准难以确认。

    从目前我院受理的这些案件当中占80%是能支持职工的合法权益,其中20%得不到支持职工败诉,职工败诉的主要原因,一是劳动争议发生后没有及时申请解决,导致保护的时效已过,被法院判决驳回请求,二是没有证据证明其劳动合同存在或劳务行为存在;三是职工主张权利无法律依据,得不到支持。

【存在的问题】

    1、劳动合同的签订与政府行政监管不到位,导致用人单位的用工随意性极强,尤其个体经营的用工几乎是绝大多数不签劳动合同,非法用工现象普遍存在,劳动者的潜在风险突出。

    2、即使签订了劳务合同的试用期大多违反法律规定,超六个月以上的较为普遍,违法交纳用工抵押金的还占有相当份量。

    3、有的民营企业为防止员工另行选择职业,设定了不切实际的赔偿标准,更有甚者将身份证统一管理。

    4、劳动行政部门纠纷的处理流于形式居多,下不予受理通知书过多过滥不规范,一定程度上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的简直就是走过程一推了之。

    5、由于时效规定职工权益过期不能得到保护,导致上访案件时有发生。

【具体建议】

    1、建立多元化的劳动争议化解机制,改变目前的劳动行政裁决前置程序,形成社会多层次协调机制。一方面为职工提供更加便利的解决纠纷的渠道,又同时减少了法院的压力,对于充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及减少劳动争议引发的上访,具有社会意义。

    2、对劳动争议时效制度鉴于我国的现状,职工所处地位仍居弱势群体,单位为强势,实行明确书面释明权利行使的告知制度,否则一律不存在过期问题,最大范围保护职工权益。

    3、对相关用人单位实行用工强制许可的登记制度,杜绝非法用工,规范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政府可以根据用工的不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4、对劳务类用工的报酬标准,虽不能具体设定,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参照行业标准设计出最低限制。

    5、法律已对不签劳动合同,设定了不作为的赔偿救济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及行政仲裁中用好用足,尤其是,从餐饮娱乐个体手工作坊用人方面,发挥政府的督查处罚力度。使劳动合同法的应用进一步得到落实,使签订劳动合同成为用人单位的一种良好习惯。  

(党组成员 副院长) 

编辑:宋瑒    

文章出处:《皇姑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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